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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东平附近律师答“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后续问题

时间:2022-03-17 14:59 点击: 关键词:白云,东平,附近,律师,答,“,退休人员,”,本文,

  本文中的“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却仍然留在职场发挥余热的群体;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中较为特殊的主体。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用工形式多样化,有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继续工作;实务中的相关争议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本文白云东平附近律师旨在通过归纳现有法规、分析案例,对“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以及相关衍生问题的处理上作出一定建议。


  要点一:关于“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有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此,对于“超龄不享人员“,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尚未有统一定论,需根据各地实践进行判别。


  要点二:“超龄不享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衍生问题

  社保基金压力渐大,根据上述分析,目前的司法认定似乎渐渐倾向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如果单位在仅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下,仍然单方终止“超龄不享人员”劳动合同的,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是否恢复劳动关系?

  “超龄不享人员”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异议,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即便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存在瑕疵,但其“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一般不会被支持。

  是否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在目前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毕竟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为依据;如简单粗暴的纳入“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用人单位并不公平。

  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白云东平附近律师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无需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案例:(2017)沪01民终4193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该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在内。虽然按照丁利娟所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未满15年,导致尚不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情形令人同情,但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丁利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 但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劳动合同法》即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认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限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解释 》第417页)

  王法官的观点究竟是一家之言,还是预示未来趋势犹未可知。但即便对于“经济补偿支付”有争议的,尚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程序;暂不支付经济补偿并不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在存有争议的前提下,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用人单位可以暂不支付该类员工的经济补偿。


白云东平附近律师答“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后续问题
 

  要点三:单位与“超龄不享人员”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单位继续留用,或“超龄不享人员”被新单位招用的,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呢?

  关于该问题,各地规定不一,争议较大。但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较多。


  要点四:“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有人认为,单位无需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大大降低了单位的用工成本。且“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由于其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认定为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除非单位存在过错,否则无需为“退休人员”的伤害事故买单。

  上述观点并不准确。

  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分离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已经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在部分情况下,双方即便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承担雇主责任

  如果确实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单位也很可能要“雇主责任”。

  对于“退休人员”,单位可以节省医疗、养老保险及公积金等,以降低用工成本;但我们建议,仍应当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或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以规避其发生伤害事故而产生的风险。

  综上,白云东平附近律师建议:

  目前的司法认定似乎倾向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如单位续用或招用“超龄不享人员”的,双方一般被认定为存在“劳务关系”;

  单位单方终止与“超龄不享人员”劳动合同的,虽然存在瑕疵,但一般也不会导致“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的严重后果;

  即便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如在用工过程中如发生伤害事故,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雇主责任。

 

白云东平附近律师答“退休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后续问题 http://www.gzzmxsls.cn/ldgs/ldjf/1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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