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杨素于2016年4月15日加入a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劳动合同规定,在考勤月内,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三次以上(含本数)的,严重违纪,a公司可终止劳动合同。
2019年9月10日,a公司向杨素发出《严重违纪通知书》,告知杨素“目前,我发现你在工作期间用手机浏览了很多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经抽查核实,2019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5日、8月5日、8月6日、8月7日,您在工作期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分别为113分钟、252分钟、150分钟、145分钟、238分钟和233分钟。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杨素在通知上签字。
2019年9月30日,A公司再次向杨素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规定“经抽查,您在2019年7月和8月工作期间多次使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睡眠和离职,其中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构成的网站构成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杨素某工作到2019年9月30日,然后没有去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按时支付工资至2019年9月30日。杨素某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驳回杨素某的仲裁请求。杨素拒绝接受裁决,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法律没有禁止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款。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体现,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依法认定为有效。劳动合同涉及杨素和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合同约定考勤月,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三次以上(含数量)是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终止合同,法院认为工作时间不做与日常生活经验无关的事情,作为劳动双方,劳动者勤奋工作和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平等,基本义务,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杨素在公司工作时间内长期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上述行为持续时间长,已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A公司有权终止与杨素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杨素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收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著名劳动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杨素的诉讼请求。杨素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发现的事实与原审理发现的事实一致。本案涉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真实含义。其中,关于工人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协议与工人在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义务相对应。因此,双方同意在一个考勤月内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三次以上(含本数)是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相应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杨素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广州著名劳动律师根据杨素在仲裁中对违纪通知中记载的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的事实的确认,以杨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终止与杨素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终止。杨素要求A公司在支付诉讼周期内缺乏工资收入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素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法院不支持他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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