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或者不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拆迁管理部门就很可能会通过采取一些违法拆迁行为,以“公共安全利益”为由学生进行强拆,是最常见的一种具有违法拆迁手段。广州拆迁律师为您讲讲相关的一些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了社会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可以提高依法对土地制度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公共服务利益是拆迁的基础,没有一个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违法强拆的。同时,在强拆时,也要积极维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合法利益,不能只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中国公民权益。
1997年,叶先生在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地产公司4号楼 C601室买了一套房子,商定的交货日期是1998年3月30日。2010年11月2日,该公司与叶先生达成口头协议,赔偿原告对C602房间的房屋所有权,作为对违约责任的赔偿,并于同日将 C601房间、 C602房间交付原告。
交付后,叶先生一直住在C601室和C602室。2014年4月初,在没有任何征收补偿通知或公告的情况下,当地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派员对该小区相关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致使叶先生无法正常生活。在没有对叶先生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2017年10月31日,当地街道办事处对叶先生房屋所在的楼房进行了整体拆除。叶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委托拆迁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拆迁律师在法庭上说,这两处房产是原告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原告对这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
作为行政部门的被告,如果确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原告房屋,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征收原告房屋的法定程序,同时应当给予原告合理的补偿。被告依照征收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征用的,不履行通知、通知的法定赔偿义务,原告房屋的拆迁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对原告位于厦门市××花园区××号楼××号房、××号房的全部房屋实施拆迁的行为违法;
二、本案诉讼成本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
然而,被告辩称,该房屋被拆卸的事实有客观根据,实际上是解决社区历史遗留问题和实现政府公共利益的最后手段。自2012年起,分区办事处已通知有关业主有关回购事宜。随后,除了原告占有的涉案房屋4栋 C601没有搬走外,其余4栋房屋的业主已经买回并搬走。
原告既没有搬迁,也没有与街道办事处达成相关协议,造成僵局,严重阻碍了社区剩余问题的解决,也使得政府无法执行原计划在买回的土地上建设幼儿园,因此政府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拆迁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嵩屿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权限,也未提供批准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故直接对涉案单位所在建筑进行强制拆迁,缺乏权限,违反法定程序。
此外,被告说,原告只是 C601房间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原告只提供了 C602房间的水电费账单,而这与 C602房间毫无关系。经过辩论,法庭最终不支持被告强行拆除4 # C602房间是非法的说法。在这方面,拆迁律师同意。
最后,法院采纳了广州拆迁律师的部分观点,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0月31日对原告在厦门市XX区xxXX小区4 # C601室购买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违法。驳回原告杨叶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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