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乐亭县的村民苗密斯奉告律师,2008年村民委员会分配了一处宅基地给本人设置装备摆设室庐屋宇用来寓居。而在2018年12月开端,原告对村范围内包括本人宅基地及地上屋宇在内的屋宇、地皮进行征收。为了解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信息,苗女士在2019年5月21日以EMS邮政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被告向苗女士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广州拆迁律师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信息表现,治理委员会在2019年5月23日签收了苗密斯的当局信息地下请求,依法应当于2019年6月21日前作出当局信息地下回复,但原告一直没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苗女士认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以来是苗密斯告状要求判令原告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土地征收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治理委员会答辩称:
一、被告没有提交增补请求资料,本次请求视为未请求。因代理人未提交托付手续及所请求的信息与申请人生存相干的证实,依据民事代办署理划定、《中华国民共和国当局信息地下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对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规定通过EMS邮政快递向代理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但代理人和申请人没有补交,本次信息公开申请视为未申请。
二、原告对代理人地告诉应视为对申请人的告知。
被告等人的信息地下请求是由代理人统一直原告邮寄的,因代理人没有提交托付手续,代理人向原告邮寄信息地下请求资料时也未在寄件人栏标注代理人姓名,以来是原告在当局信息地下请求补正告诉书抬头栏和向代理人邮寄告知书时快递收件人栏均以5位申请人中的一位朱女士的姓名代替。根据民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对代理人的告知即为对申请人的告知。
综上,原告已按当局信息地下请求的划定履行了相干义务,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苗女士的诉讼请求。对当局信息地下请求,行政构造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请求地下信息能够地下的,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构造根据本条例的划定抉择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说请求地下信息的,告诉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请求地下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构造担任地下的,告诉申请人并说明来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构造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当局信息地下请求作出回复、申请人重复请求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请求地下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挂号材料等信息,无关法令、行政法例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治理委员会收到苗密斯的信息地下请求后,应按照上述法令划定对苗密斯的请求作出响应的回复,但治理委员会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苗女士的申请作出答复。管理委员会称对案外人朱女士作出的补正告知是对苗女士代理人作出的告知,理据根本不足。
终究法院认可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责令原告治理委员会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苗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广州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当局部分应该对大众体贴的相干行政事项举行信息地下,但关于涉及过度隐秘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具体的是否可以公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必须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则属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举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