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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后分不到满意的房子?广州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2-08-16 12:44 点击: 关键词:广州房屋拆迁律师,拆迁分房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实施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条例的规定,公房承租人的金钱补偿和产权交换,由承租人及其共同居民共同拥有。公屋共同居民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永久户籍,实际居住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且本市没有其他房屋,或虽有其他房屋但生活困难的人。尽管两位原告已经登记,但他们从未住在有争议的房子里,因此原告不是共同居住者,也不是有争议房子的实际使用者。接下来就由广州工程款律师为您解答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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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基地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的规定,选购产权调换房源一般按“一、二人户可选择一居室,三人可选择二居室,四、五人户可选择三居室”的原则就近选购。上述选购办法为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基地认定每户家庭选购房屋套数及面积的标准较为宽松,正如该户并无四、五人,但选购的房型是三房一厅,故不能因该户选购了三居室就从而推定两原告即为安置人口。原告是否符合被安置人口的标准,不是由所选购的房型或电子触摸屏的显示而定,而应以征收政策为准。自被告与原告之子离婚后,原、被告之间已不再具有亲属关系,且原告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现原告仅以户籍在系争房屋为由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原告杨某某、戴某某的诉讼服务请求,不予社会支持。

  三、案件受理费14403元减半至7201.5元(原告已预付) ,由原告杨某、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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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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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诉人杨某某、戴某某因共同纠纷,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第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龚某,被上诉人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上海闸北XXX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征收办)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需要查明,杨某某、戴某某系夫妻。俞某某系杨某某、戴某某公司之子杨某的前妻。俞某某与杨某于1999年3月登记进行结婚,于2006年3月经中国法院可以判决提出离婚。上海市×路×弄×号(以下问题简称系争房屋)系公有企业住房,该房屋作为承租人原系俞某某主义之父,后变更为俞某某,杨某某、戴某某及俞某某同学三人通过户籍统计在册。在常住农村人口信息登记表中载明,2003年12月1日,因购房杨亚明、戴某某及俞某某因为户籍自上海市七××路×弄×号×室迁入系争房屋。以上就是广州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讲解拆迁分房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房屋拆迁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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