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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政府帮困保障性质拆迁该怎么分?广州拆迁安置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3-05-18 08:36 点击: 关键词:广州拆迁安置律师,房屋拆迁分割

  本文将围绕孙3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展开讨论。该房屋虽然有政府帮困保障性质,但不等同于取得福利分房。在该房屋存在同住人的情况下,其享有的份额可以予以酌情调减。本文广州拆迁律师将结合广州相关法规和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房屋有政府帮困保障性质拆迁该怎么分?广州拆迁安置律师为您解答

  一、政府帮困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贷款,通过各种途径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对其进行特殊管理的一种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的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同时保证其合法权益。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或者贷款机构出资或者贷款,通过各种途径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以合理住房标准为基础,兼顾节约、实用、安全、舒适等因素,价格较市场住房价格低廉,实行特殊管理的住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府的帮困保障性质,并且价格较市场住房价格低廉,但并不等同于福利分房。

  二、同住人对经济适用住房享有的份额

  根据《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未拥有住房且在本市有稳定合法就业或者生活来源的,应当依据住房保障制度为其配备住房。”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住房困难家庭配备的,其配备对象为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因此,同住人如果是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就有享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份额的权利。

  不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中同住人的份额并不是固定的。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拥有住房后,其家庭成员有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或者调减住房保障的份额。同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同住人,其份额也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减。这意味着,如果同住人的家庭成员已经拥有了住房,或者同住人本人也拥有了其他住房,那么他们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份额应当被调减或收回。

  三、相关法律案例

  下面列举两个相关的法律案例,以加深对上述问题的理解。

房屋有政府帮困保障性质拆迁该怎么分?广州拆迁安置律师为您解答

  案例一:某市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同时与其同居的女友也享有该住房的份额。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该女友名下已经拥有了一套商业住房。因此,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份额被调减,市民被要求缴纳相应的差价。

  案例二:某市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与其同居的兄弟也享有该住房的份额。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该兄弟名下已经拥有了一套住房。因此,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份额被调减。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同住人的经济适用住房份额并非固定的,如果同住人的家庭成员已经拥有了住房,或者同住人本人也拥有了其他住房,那么他们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份额应当被调减或收回。

  四、广州相关法规

  在广州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广州市住房保障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备对象和条件,第23条规定了调减或收回住房保障份额的规定。《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则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申请、审核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结论

  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具有政府帮困保障性质。同住人在享有经济适用住房份额时,应当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如同住人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等。如果同住人家庭成员已经拥有了住房,或者同住人本人也拥有了其他住房,那么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份额应当被调减或收回。在广州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这一点。

  因此,对于孙3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同住人家庭成员已经拥有了住房,或者同住人本人也拥有了其他住房,那么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份额应当被调减或收回。具体操作应当参考广州市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确保调减或收回经济适用住房份额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房屋有政府帮困保障性质拆迁该怎么分?广州拆迁安置律师为您解答

  总而言之,广州拆迁律师认为,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分配,需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权益,并确保住房分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住人在享有经济适用住房份额时,也应当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如同住人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等。如有违规情况,应当依法调减或收回经济适用住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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