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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拆迁信息怎么办?广州拆迁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2-03 09:57 点击: 关键词:广州拆迁律师,拆迁信息公开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我国制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一项制度,信息公开可以缓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但生活中总有政府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信息。广州拆迁诉讼网代理的信息公开案例数不胜数。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政府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拆迁信息怎么办?广州拆迁律师来回答

  “经查,您所申请进行信息技术涉及企业项目暂未结案,故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政府会计信息社会公开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管理信息可以暂不存在。”这是张女士收到的政府部门答复。

  张女士是广州市大兴区某镇某村村民,张女士在该村有一处房屋。当地镇政府因为中国实施过程中拆迁活动计划将张女士的房屋列入征迁范围。为了解征迁信息,张女女士向政府机构申请相关信息数据公开。

  2020年6月28日,张女士向该镇政府需要邮寄政府对于信息系统公开提出申请,申请知识获取的信息为:广州市大兴区旧xx镇绿化环境隔离不同地区经济建设旧宫改造工程二期一级市场开发研究项目设计涉及xx村一村的拆迁补偿以及资金贷款发放和使用这种情况选择文件。

  2020年7月1日,当地地方政府制定出具《登记回执》并向张女士邮寄送达。2020年7月5日,该镇政府向广州xxxx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做出《查询函》,要求其协助学生查询并调取张女士申请一个公开的信息。

  2020年7月10日,该镇拆迁指挥部出具《回复函》,内容为:该开发投资项目我们还在拆迁进行中,资金的发放及使用这些情况方面还未核算处理完毕,该项目也未结案,其申请的信息暂不存在。2020年7月14日,该镇政府行为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同日向张小姐邮寄送达。

  张女士不满镇政府的决定,委托拆迁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拆迁律师收到了委员会的通知,第一时间了解了案情并给专业机构提出了建议。让我们回顾一下审判现场。

  法庭上,拆迁律师首先代表原告张女士宣读了起诉书。从2010年开始,大部分拆迁户都拿到了安置补偿款。被告作为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时记录涉案政府信息,并依法公开。涉案项目是否关闭与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没有必然联系,被告应当公开。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不作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你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查明事实,依法审理。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起诉状通知书;

  2、判令被告公开原告依法申请的大兴区xx镇绿化隔离带旧村改造二期一级开发项目xx村一村拆迁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文件。

  拆迁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快递收据是披露政府信息的申请表,证明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申请披露案件涉及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以申请表为依据。大兴区 XX 镇政府(2020)。对“登记收据”被告知的回复,主要是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

  被告镇政府回复:被告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被诉通知书。经调查核实,该开发项目仍在拆迁过程中,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尚未入账,该项目尚未结案,原告申请的资料暂时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研究证据:

  1、广州市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快递企业查询单、被诉告知书,证明被告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政府管理信息技术公开条例》作出的政府相关信息,公开程序及内容更加符合中国政府数据信息社会公开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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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查询单、回复函,证明被告已按照规定向本机关主管部门需要经过查询后确认该信息之间不存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证据。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xx镇政府对被诉通知书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开展了相关的检索和查找工作,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检索,故被告作出的被诉通知书内容不清,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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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采纳了广州拆迁诉讼网的部分意见,决定撤销广州市大兴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20)第xx号政府信息答复通知书。判令广州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张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新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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