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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哪些经济补偿?黄埔区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3-01-13 10:32 点击: 关键词:黄埔区离婚律师,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实施一年多以来,离婚主义经济进行补偿管理制度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发展取得了具有一定成效,但由于《民法典》没有就离婚经济环境补偿的适用技术标准及补偿的数额等作出细化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负担较多义务”以及一些具体补偿数额的认定标准要求不一致的情形。黄埔区离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离婚后有哪些经济补偿?黄埔区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本文在分析了34例离婚案件的基础上,总结了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同时结合笔者在离婚案件中的实践经验,对如何运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保护离婚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援引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案例分析。

  本文引用的案例来自威科第一案例库,基于《民法典》第1088条引用的案例(包括一审和二审)已录入161个案例。在删除了部分不涉及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例后,选取了34个有效案例,本文的统计数据以这34个有效案例为基础。

  二、法院支持离婚的经济赔偿请求。

  在34份有效进行判决中,法院可以支持配偶一方离婚主义经济发展补偿诉求的案件共22件,占65%,不支持离婚家庭经济环境补偿诉求的案件共12件,占35%。其中,法院不支持离婚经济社会补偿的理由作为主要内容包括:

  (1)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经济赔偿的请求在离婚时没有提出

  (2)一方未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更多照顾家庭的义务;

  (3)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离婚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分配。

  在22份判决结果支持我国离婚主义经济进行补偿的案例中,法院可以支持的金额主要在5万元以下,其中以1-3万元的居多,仅有1个案例分析法院关于支持的补偿金额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从法院判决的推理来看,各地法院在确定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抚养子女等家务劳动强度、婚姻关系中的信任程度等,很少有法院完全支持原告的索赔数额。

  四、要求配偶一方进行支付离婚经济发展补偿的性别不同情况。

  在34份有效进行判决中,认为我们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学习负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从而向法院可以起诉工作要求配偶支付市场经济社会补偿金的女性有25位,占74%,男性有9位,占26%,这反映了现阶段我国女性需要承担企业较多家务的情形仍然是占多数。

  五、病例的地理分布。

  在34份有效的判决中,华东经济地区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案件企业数量为10件,华南地区以及法院可以判决的案例研究数量为7件,西北民族地区不同法院判决的案件信息数量为5件,西南农村地区、华中地区的案件分析数量均为4件,东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3件,华北地区的案件数量为1件。

  六、当前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方是否“承担更多的义务”。《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负有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另一方应给予赔偿。”

  《民法典》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清楚界定“承担更多责任”的定义,亦没有列出有关个案作为参考,以致地方法院在判断一方是否符合“承担更多责任”的准则,以及是否应支持其离婚经济赔偿的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分歧。

离婚后有哪些经济补偿?黄埔区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以第1088条规定的“抚养子女”中一方承担更多义务的情况为例:

  案例一:案号为(2021)皖0406民初2841号的案例中,法院可以认为黄某负责照顾学生家庭、子女,这是我们每个母亲应负担基本权利义务,且黄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其对家庭教育负担较多义务,又鉴于双方通过家庭是低保贫困户的特殊发展情况,故对黄某要求被告支付市场经济环境补偿的诉求,法院工作没有技术支持。

  案例二:案件编号7867于中华民国(2021年)开始时,虽然法庭裁定原告及被告的合法儿子葛某自出生起便由被告抚养长大,并与被告及其祖父、祖母同住,但原告并没有照顾儿子,而是不支持被告的经济补偿要求。

  案例三:在这种情况下没有。(2021)粤0606民初30756号,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虽主要照顾婚生儿子赖某2,但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相关生活费,同时被告还分担了夫妻共同债务等共同费用。上述分工应属于双方对婚后家庭责任约定的分配原则。显然,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并不能简单地由照顾孩子来决定。故法院未支持原告对被告的请求。

  案例四:案件编号。(2021)河南03/29/49/40中华民国开始时,被告的女儿一直与被告在北京生活,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时间长短和抚养子女的劳动强度,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0000元作为赔偿。

  上述分析四个教学案例中,法院均查明了在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我国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教育方面需要承担了全部或大部分农村义务,但前三个部分案例研究均未支持可以适用离婚主义经济环境补偿,其理由分别为:“照顾学生家庭、子女是母亲应尽的义务”、“认定婚生子女自出生以来就是一直由被告携带抚养,但不支持被告要求网络支付离婚经济社会补偿的诉求”、“婚生儿子主要由原告方照顾。

离婚后有哪些经济补偿?黄埔区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黄埔区离婚律师提醒大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属于一个家庭的分工明确不同”。案例四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前三个问题案例相仿,同时他们认为这是属于“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从而导致判决支持了离婚经济风险补偿的诉求。不难看出,由于《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决标准,法官在面对此类申诉时拥有更大的酌处权,在上述案件中很容易出现,法院情况存在意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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