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二),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分居期间个人负债谁承担,分居后一方负债是个人债务吗?黄埔区离婚律师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夫妻之间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问题原因两人分居两地,可是学生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需要通过具体可以区分分居期间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属于我们共同债务的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责任承担。
(一)分居期间的连带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它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期间的夫妻活动,包括履行赡养义务、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赡养义务。分居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也是如此,反映在以下方面:
1.购买家庭用品、支付家庭开支、建造、购买和装饰房屋、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和学习等。
2、配合处置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尽管以小我私家名义处置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学习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归各自国家所有的,夫或妻一方通过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对于所有的财产清偿。
分居期间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1. 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了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未经授权支付其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实现共同学习生活所负的债务;
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分居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债务应确认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分担。但是,如果是个人债务,应由丈夫或妻子承担。
二、分居后一方负债是个人债务吗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除上述规定外,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因工作、医疗、子女上学、培训等客观原因造成夫妻分居,在此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黄埔区离婚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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