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仍有许多人坚持“为爱结婚”的婚姻观,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不得不承受“结婚无房”的压力。房价在涨,工资却不涨。被现实折磨的80%、90%想买房结婚。向他们的家人求助是不可避免的。黄埔区离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买房难,如果双方的感情一旦破裂,不仅会受到情感上的伤害,钱包可能会更受伤!由于大多数人在婚前并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合理规划,一旦双方走上离婚之路,家庭资产会发生很大变化,甚至会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
若男女关系双方走上了一个离婚之路,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一、确定房子的价值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房屋价值时,首先会尊重双方意见。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会采纳这一意见来确定房屋的价值。
如通过进行协商,双方对房屋的价值仍无法有效达成目标一致意见的,人民对于法院则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分析处理:
如果配偶双方同意房屋属于其中一方,评估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评估房屋的价值,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相应补偿另一方。
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拍,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允许,最高价者得。如果不是通过竞价取得,评估机构会根据市场价格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房屋的权属。
如果丈夫或妻子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根据有关当事方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应分配。
二、实践中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不同于我们以往任何一个中国家庭教育只有通过一套房产,法院在分割房产的时候会判决结果虽然我国离婚,但房屋仍由双方共同共有的情况。如今,法院在婚姻房产的处理上,更倾向于将房屋做“归边”处理。即,法院会判决夫妻共有的房产判归一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依照房屋建筑市场净价值按比例风险补偿给另一方。如房屋建设还有很多银行个人按揭未清偿的,一般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主要负责公司清偿。
如果房屋不属于夫妻双方,但是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双方都在婚后偿还了抵押贷款,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婚后的部分抵押贷款吗?我们要怎么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从银行贷款,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屋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几种特殊房地产在实践中的划分
1、经济适用住房司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可以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市场价格,按照合理发展建设一个标准,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重要保障企业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这些政策法律规定,购买商品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所有人对经济适用房只享有有限公司产权。
因此,在不到5年之前,即使经济适用房属于共有财产,也不能分割。
如果必须分割,只能申请政府回购,则回购收益进行分割。
五年后,在实践中,法院通过从财产的当前市场价值中减去支付给政府的相关价格来确定夫妻双方在财产中的实际财产权益,然后,根据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获得财产权的一方应相应赔偿另一方。
2、拆迁工作安置房的分割
此类房屋的划分应当考虑到购置房屋的依据、购置时间以及购置成本。
比如,因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房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不支付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的取得实质上只是婚前和婚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换。房屋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征用,安置房是以财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的,由于安置房与被征用房在面积、地点和结构上的差异,被拆除房与被安置房的价值存在差异,差异由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弥补,在这种情况下,被安置房一般被认为是被征用房原房主的个人财产。但是,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的原则,出资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埔区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征收,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安置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实践中一般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我们能够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信息进行科学合理处置,离婚时就不会因为自己财产安全问题而变得焦头烂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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