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必然存在着抚养权,财产分割,经济纠纷等问题,关于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处理呢,由黄埔区离婚律师为大家讲解。离婚经济纠纷问题如何进行立案登记?首先得确定离婚纠纷由哪个国家法院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特殊管理规定按特殊教育规定;然后需要将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研究证据等材料提交到法院,再等待开庭审理。下面就在本文系统详细分析介绍。
离婚纠纷的管辖法院
1、一般规定
(一)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是指被告的住所。
(二)被告人的居住地与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行使惯常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居住地之日起至提出申诉之日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
(三)如原告人不知道被告人的惯常居住地方,并基于被告人的居住地方而向法院提出诉讼,则原告人须提供有关证据,例如户籍副本及被告人的身份证副本。
2、特殊规定
(一)对被监禁或劳动教育教养方式的人可以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双方对于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参与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需要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社会教养一年一个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民选择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以军人是非民事人民法院的原告住所为准。
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配偶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六)如在该国家结婚并已在外国定居的华侨的居住国法院以离婚法律程序受缔结婚姻地方的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为理由而不接受该离婚法律程序,则有关一方须将该离婚法律程序提交该法院,而该法院是受婚姻地方的法院或其中一方在该国家的最后居住地方所管辖的。
(七)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居住国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应受一方在该国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的管辖。
(八)中国公民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无论该方居住在国外还是在中国。 如果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则案件所针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九)中国公民均在国外但尚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被告原居住地法院管辖。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黄埔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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