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的房屋坐落于。张家口市全区×××家庭镇×××路西。2016年10月26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决定公告。刘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内。自刘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征收后,一直积极与被征收方协商拆迁事宜,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广州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为了解征地项目的基本情况,刘某于2017年3月9日向被告申请征地项目政府信息,被告于2017年3月11日签字。
半个月后,2017年3月28日,被告向刘作出了没有政府信息的通知,但该通知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告知书内容称,刘申请的地块不具备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棚户区改造全部为货币补偿,不存在产权调换。)
而刘认为,被告向他提供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通知书副本,签字处的公章为黑色复印件,没有任何形式的公章和新加盖的公章,没有法律可信度,回复的形式是非法的。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所律师进行维权。向法院一样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进行提交的证据能力以及中国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相佐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中华民国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在本案中,被告通过合理手段得出结论,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书面通知原告他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是,它没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格式提供,其行政诉讼程序有点违法。因此,原告刘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刘月梅作出的政府信息不违法;
被告张家口湾区房屋及城乡规划建设局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胡先生的房子被政府拆除,法院判决政府的强拆行为具有违法。原来胡先生在此我们之前我国已经向法院工作提出通过诉讼请求判决政府部门征收补偿决定企业违法。该政府在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信息进行研究价值分析评估后将补偿通知书送达胡先生,胡先生却不同意该政府经济补偿决定遂提起诉讼。
面对中国政府的强拆行为,胡先生找到拆迁律师寻求法律知识帮助,拆迁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第一部分时间进行收集数据相关研究证据,帮助胡先生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首先,拆迁律师起草了起诉书,并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意见。
拆迁律师称:原告房屋被划入征收管理范围内。2014年12月4日,被告中国政府对于违法将其作为房屋拆除。该拆除工作行为方式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2、由于拆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被告政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应,因此提起了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辩称:
其征收决定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价值已由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合法有效评估,并已确定房屋征收应给予原告的补偿。被告同意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承担原告房屋拆迁的补偿责任。
被告梁园区政府虽然在拆迁工作过程中未申请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强制要求执行,但其拆迁问题行为研究并未造成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教育行政赔偿经济责任。请求驳回原告何继亮的诉讼请求。
对此,拆迁律师辩称,国家赔偿是由于政府的官方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提供赔偿。政府的拆迁是违法的,政府应该为这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何先生案件涉及的房屋属于征用范围。虽然涉及的房屋已经被有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没收,但被告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涉及的房屋拆迁,但由于程序上的违规,强行拆迁涉案房屋的行为被法院的有效判决确认为非法。原告可以对被告的违法强制拆迁行为要求行政赔偿。
经过质证和辩论,法院支持了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部分观点。法院认为,被告梁政府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涉案房屋已被征收并全部拆除,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恢复原状。原告胡先生在起诉状中已明确表示要通过诉讼获得金钱赔偿,本院以金钱计算其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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