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彩礼是我国官方的一种民俗习性,在泛博屯子地域还至关盛行。给付彩礼后两边因各种原因取消婚姻,关于退还彩礼钱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到底哪些情况是要返还彩礼钱,哪些情况是不需要呢?广州律师咨询网下文为您介绍。
一、可申请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
1、两边未办理成亲登记手续的;
2、两边办理成亲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致使给付人生存困难的。
此中第二和第三项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返还彩礼限定的基础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划定,除按照最高法院的法律说明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照本地民俗习性准绳。在法令的适用上,有如许一条划定规矩,即“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平等原则。在解决此类关系的过程当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三、不予返还的情况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划定情况,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撑。此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致使给付人生存艰苦的情况,应做限制性的说明。该情况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起源归还债权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流动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吻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划定婚前给付并致使给付人生存艰苦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两边未办理成亲挂号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两边未办理成亲挂号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收的彩礼确已用于配合生活。
3、在婚约存续时期,因婚约当事人殒命,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撑。但在殒命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四、缩小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缘故缘由致使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错误水平、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两边未办理成亲挂号手续而配合生存一年以上两年如下,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普通不跨越彩礼总额的30%配合生存一年之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普通不跨越彩礼总额的50%配合生存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普通不跨越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五、珍贵物品的返还原则
珍贵物品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准绳。因弗成抗力致使物品毁坏、灭失或因天然消耗、物价降高等要素致使物品代价缩小的,接受方不负担补偿责任。接受方在婚约未解除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物品出卖或因为接受方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灭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卖、损坏、灭失时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广州律师咨询网说:“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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