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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有何区别?广州律师咨询网为你解答

时间:2022-12-06 10:45 点击: 关键词:广州律师咨询网,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

  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有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有什么法律效力?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具备什么条件?广州律师咨询网今天就为你详细解答。

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有何区别?广州律师咨询网为你解答

  1、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有何区别?

  离婚财产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商定。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两边对本人的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问题举行一揽子处置的协议。因为离婚财产协议触及身份问题,是以离婚财产协议本身也是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离婚了,夫妻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离婚财产协议才会生效。否则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财产约定有什么法律效力?

  (1)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商定的对内效能主如果指该商定对婚姻当事人的拘束力,即商定一旦见效,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产生财产商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如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左券的对外效能是指夫妻对婚约财产的商定是不是拥有抗衡第三人的效能。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划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权,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

  3、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具备什么条件?

  (1)夫妻两边必须拥有缔约才能。基于夫妻财产商定乃是附着于婚姻而存在的条约,应依身份行动才能肯定当事人有没有缔约才能,有结婚能力即有缔约能力。我国婚姻法并未完全禁止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结婚,故夫妻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不妨许可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只是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有何区别?广州律师咨询网为你解答

  (2)当事人意义暗示实在。以讹诈、勒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3)商定的内容必须正当,不得躲避法令或侵害国度、集体和别人的好处。商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养、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4)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涉及的便是财产的分割,抚养权,债权的承担这些纠纷。那么哪些债务是要承担?哪些事不需要承担的呢?

  一、告贷“说不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论处

  《婚姻法》第19条划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权,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了债。”《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第23条也指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小我私家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即夫妻一方就对应债权的免责前提为:要么是曾经让第三人晓得财产各自所有、债权各自负担的商定;要么是债权没有用于婚后家庭配合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配合债务承担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多少详细看法》第17条第(3)项之规定,尽管夫妻一方谋划所负债权,能够不认定为夫妻配合债权,由一方小我私家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明确为夫妻配合债权的,生存一方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权“已分割”,同样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第24条、第25条划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名义所负债权主意权力的,应该按夫妻配合债权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或许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小我私家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有何区别?广州律师咨询网为你解答

  广州律师咨询网根据以上律法可以看出,普通情况下,纵然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这是双方共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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