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在婚姻关系时期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能否要求另一方补偿?广州律师事务所今天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1、为何要划定离婚经济补偿权?
由于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能够加重另一方的家务担负,有利于其放心事情,并勤俭家庭开销,进而直接增添家庭财产。为表现权力责任相一致准绳,应该对支出较多家庭责任的一方予以响应的经济赔偿。这也是吻合法令的公道准绳的,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第17条、《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8条中“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精神,是法律对家务劳动在家庭财产形成中无形投入的承认,对于切实保护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或男士具有重要意义。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针对社会上多由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现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再次重申了这一法律规定。
2、请求经济赔偿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方在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划定请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赔偿以两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
关于两边没有商定实施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责任,离婚时,对夫妻配合财产的分割,能够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2)必须是提出需求经济赔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
经济赔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赔偿,它的发生是因为夫妻配合生存中劳务支出的差异,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
3、离婚诉讼中经济赔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
(1)概念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赔偿,是指夫妻两边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事情等支出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由于一方生活困难至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具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一般以一次性的方式对生活困难方进行帮助。
(2)合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离婚时经济赔偿的法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划定: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事情等支出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条件不同。
经济赔偿合同条件较为严峻,普通为在离婚时,对家事支出较多的一偏向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仅限于夫妻实施的是商定分手财产制。如夫妻实施的配合财产制或无证据证实实施的是商定分手财产制,则负担家事较多一方异样无奈向另一方主意经济赔偿。在实践中,以女性主意此类赔偿较多。离婚时的经济赞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而不是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必须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
(4)适用范围不同。
经济赔偿只能适用于商定分手财产制,经济赞助还可合用配合财产制。经济赔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而经济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如此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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