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一件比较重要的处置事情,很多人在离婚财产分割前主要是争夺财产,那么对于财产权的变更有什么注意事项?如何进行产权变动?很多人会有各种各样的疑问,以下广州婚姻财产律师为您分析离婚财产处置的相关法律问题和税收相关问题:
离婚房产进行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通过房屋产权变更管理环节。
按法律制度规定对婚后财产(房屋)不管企业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任何一方)都属于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第一:一方放弃所有权给另一方;
第二:双方各拥有很大一部分;
第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市场份额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1、关于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以及国家进行税务管理总局关于学生个人发展金融市场商品信息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资源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一)项: 离婚财产的分割;
第(二)项:无偿或者赠与以及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一个子女、兄弟之间姐妹。
一方放弃对方全部财产,无偿捐赠给配偶;一方拥有离婚财产的一部分,暂时免征营业税。 如果一方拥有该财产,另一方得到补偿,则该财产也应属于离婚财产分部,该分部免征营业税。
2、关于契税问题
离婚分割财产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财产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确定:
即:“根据目前我国对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发展共有财产。
因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我国现行契税政策法律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自己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社会各方可以拥有知识产权,还是归一方能够拥有不同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没有放弃我们还是一方经济得到有效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3、关于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捐赠个人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无偿捐赠房屋产权,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于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屋进行产权保护所有人将房屋建筑产权可以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一个子女、兄弟之间姐妹。”
对离婚房产进行分割,如果企业一方没有放弃归另一方面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认为所得税。
如有部分,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落实个人所得税部分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121号通知》第四条〈1),在划分时, “房屋的产权以离婚方式分割,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方拥有房屋,另一方得到补偿,被补偿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见国书发〔2009〕121号第4(2)条: 个人转让离婚财产所得,扣除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房屋的相应原值,为该房屋最初购买的所有原值和相关税费乘以转让人在该房屋所有权中所占比例之和。"
从这个数据文件进行分析,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发展需要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是不是在一方可以拥有一个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对方补偿时,就要对学生得到经济补偿的一方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
相关律师表示:这个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这部分财产原本归个人所有,并不是转让,只是以现金的形式拥有自己的财产。另外,如果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是离婚前的男方,离婚后是男方所有,女方得到补偿,就不需要改名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是离婚前的男方,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得到补偿时需要改名。如果改名就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公平了。因此,个人转让离婚房屋,只涉及转让给第三人(非夫妻双方)时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三)项还规定:“个人进行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中国家庭社会生活自用五年以上我们唯一一个住房的,可以通过申请企业免征个人对于所得税。”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涉及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广州婚姻财产律师为您整理的离婚房屋产权涉税问题。我希望了解你。如果您在生活中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广州婚姻财产律师,为您解决房产纠纷、财产纠纷、婚姻纠纷等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