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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宝岗律师讲奇葩案例:竟因做梦被判处十年

时间:2022-05-07 08:59 点击: 关键词:海珠区宝岗律师,有期徒刑,精神损害

  刑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比起其他法律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刑法更注重对于行为人的处罚。这要求刑法里的每一项罪名都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未经刑法明文规定,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也是刑法重要性的体现。比起前几天所讲的现实案例,今天的案例虽然奇葩,但它发生在国家还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刑法》之前。通过该案的描述,我们可以对《刑法》的立法和完善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案情概况:该案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初,当时的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刑法典可供司法实务适用。法官们能用的只有一部1950年的《刑法草案》,而其中的犯罪构成及罪名部分,还处在初级阶段。后来法官们为了《刑法》的立法,进行案件复查时发现了当时的一个真实案例:

  有位年轻工人屠恩建,体健貌端无婚房,正值年轻气盛,工作也十分努力,只不过直到25岁还没谈过恋爱而已。而同工厂的女工谭丹静容貌端丽,一直是屠恩建的梦中情人。一天,屠恩建晚上做梦梦到和女工谭丹静发生了关系,他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人吹嘘,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后来不久,这个消息就传到女工谭丹静的耳朵里,谭丹静是个烈性子,顿觉得自己20多年的尊严被毁,羞愤难当,得知此事的第二天她就上吊自杀了。
 

  案件处理进程:倘若是谭丹静未自杀,只是羞愤不已,或许对于屠恩建也不会进行刑事处罚,只是会对其进行革职处分而已。但是这件案子已经出了人命,在当时来看就没这么简单了。谭丹静的遗体被发现后,经过厂保卫科的初步调查,年轻工人屠恩建很快被抓了起来,保卫科将案件材料和屠恩建一并送到了法院。该案到了法院之后,法院对于怎么处理这件事情犯了难。当时的《刑法草案》规定了流氓罪,该罪指的是公然藐视法纪和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注:该罪为1979年《刑法》明文规定。后来在1997年《刑法》立法时将其删除,并将其实际分解为了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可是屠恩建要想构成该罪,就必须要求其有实际危害谭丹静的行为,但屠恩建只是做了梦而已,对于谭丹静并没有实际的危害行为,因此法官考虑再三,没有对屠恩建定性为该罪名。但是当时法官们想的是,谭丹静不是平白无故自杀的,而是因为屠恩建肆意宣扬自己和他有关系的这一原因,所以无论如何屠恩建必须对谭丹静的死亡承担责任。当时的《刑法草案》并不完善,导致法官们在实际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时候缺乏法律依据,主观随意性太大,经常出现裁判者创造罪名的情形。于是法官们苦思冥想,最终根据屠恩建在梦里的所作所为,给屠恩建定下了“梦奸罪”这个罪名。法官们认为屠恩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谭丹静的人身尊严,这和谭丹静的自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屠恩建的所作所为,谭丹静就不会自杀。最终,屠恩建因触犯“梦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海珠区宝岗律师讲奇葩案例:竟因做梦被判处十年
 

  海珠区宝岗律师的看法:其实我一开始听到这个案例是在本科的时候第一次听刑法课时,老师讲到罪刑法定原则中提到的案例。后来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讲刑法的老师又再一次提到了这个案例,当时权作笑谈,今日来看意义重大。很明显,该案的这种处理办法在今天来看是十分荒唐的。这违背了目前《刑法》关于危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的基本定义。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屠恩建做梦根本不会危害到谭丹静的安全,而且屠恩建将他的梦境肆意宣扬的行为也不会对谭丹静的安全造成损害。再加上屠恩建并没有侮辱的故意,所以屠恩建的行为在今天《刑法》的层面上来看,无罪。不过,在《刑法》的角度来看,屠恩建的行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对于其大肆宣扬与谭丹静所为之事时,如果对谭丹静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乃至精神损害,那么谭丹静可以请求屠恩建进行精神上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最后的总结:由此看来,一部完整的《刑法》,明确的犯罪构成规定对于保障人权是多么地重要。在没有一部成文的《刑法》出台时,裁判者基于内心,往往会对行为人在主观层面进行任意归罪而没有基本逻辑可言。这与法治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1997年现行《刑法》的出台以及之后的十部刑法修正案,正确阐释了法治进程中刑事法律的基本定位,为定罪量刑确立了基本的标准。在当下法治社会承前启后的进程中,《刑法》也将不断完善,从解决现实问题入手,为保障个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广州刑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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