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文广州律师咨询网围绕该规定展开探讨,就判决书主文如何表述、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等问题进行阐述,并结合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判决书主文的表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主要包括裁判结果和理由。在表述补充赔偿责任时,判决书主文应当清晰明确,以便当事人和执行机关理解和执行。
在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将该责任列入被告的赔偿责任之中,具体表述方式可以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等。这样的表述方式既清晰明确,又能充分表达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和金额。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
补充赔偿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性质可以理解为一种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追偿,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补充赔偿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多个人共同承担同一义务的责任形式。
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确定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或制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损害。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该义务,导致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可以理解为“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以看作是对被侵权人履行自己权利的担保。
总的来说,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既有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也有担保责任的特点。在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其性质和责任范围。
三、案例分析
以广州某公司甲与丙、丁两家公司为例。甲公司拥有某项技术专利,在向市场销售该专利技术时,发现丙、丁两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也在销售同样的技术专利,导致甲公司的市场份额受到严重损害,因此甲公司起诉丙、丁两家公司侵犯其技术专利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丙、丁两家公司均存在侵权行为,且两家公司应当分别承担部分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在审理过程中未能确定其他可能存在的侵权共同被告,法院在判决书中未作出追加共同被告的决定。此外,甲公司还主张丙、丁两家公司在销售专利技术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公司的专利技术遭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丙、丁两家公司在销售专利技术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判决书中应当将丙、丁两家公司列为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表述方式可以为“被告丙、丁两公司应当赔偿原广州市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侵权赔偿案,该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原告与被告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确实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而非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
在判决书主文中,应当明确规定被告和第三人应当分别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在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中进行说明。例如可以这样表述:“被告A、第三人B分别承担原告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C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为原告损失的50%。”
需要注意的是,在表述补充赔偿责任时,应当明确其责任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这是因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的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可以分别或共同承担法律后果。在侵权赔偿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属于对于第三人的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
四、结论
综上所述,当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规定被告和第三人分别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表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身份,阐述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确认其存在过错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赔偿责任的性质不同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是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而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是在保证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之间承担的责任。
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在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因其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履行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与保证责任无关。
总而言之,广州律师咨询网提醒大家,对于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判决书中,应当准确表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身份、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确认其存在过错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数额。此外,应当注意区分补充赔偿责任与其他保证责任形式的不同,从而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侵权责任的合理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中律师费能否由被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