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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传单骂小三属于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

时间:2022-06-09 10:49 点击: 关键词:

  不反对小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谴责这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然而,作为一种维护权利的手段,它与其他任何东西都有一定的程度。广州市维权律师讲到如果超过一定程度,可能会从维权转变为侵权。


       这是下面的真实案例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小李(化名)和阿明(化名)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一天,小李无意中发现了阿明与公司下属小珍(化名)之间的模棱两可的短信记录。她怀疑丈夫阿明和小珍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她决定报复小珍。小李在网上为小珍定制了一面侮辱性的横幅,并将其发送到社区,张贴传单以披露小珍的个人信息。在小珍住所附近的涵洞墙、电线杆配电箱和餐厅广告牌旁,张贴了五置,张贴了5张侮辱小珍的大字报。小李多次张贴大字报后,崩溃,用刀自杀,被家人救出。小珍获救后,她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小李停止侵犯其名誉权,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后,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主观上对小珍的名誉造成了恶意的损害,客观上侵犯了小珍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小李停止侵权、道歉和恢复声誉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因此,被告小李被判支付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小珍道歉(内容必须经法院核实),并在小珍住所附近张贴公告,为期7天;否则,法院将在媒体上公布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李承担(见陈杰等:小三无法忍受自杀。获救后,他向法院索赔。《浙江法制报》22年5月17日第8版,以下简称索赔文件)。

  从上述索赔文件的内容来看,似乎是因为被告小李对小珍的侮辱,诽谤侵犯了小珍的名誉权,损害了小珍的名誉,导致其自杀未遂,因此构成了名誉侵权。然而,从文章后面的法官声明中披露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珍和阿明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这让人们觉得小珍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因为被告小李披露了小珍的隐私权,这让人们更加相信,认为被告小李的行为侵犯了隐私似乎更合适。当然,由于索赔文件没有披露被告小李在多大程度上披露了小珍与阿明性关系的隐私,并在多大程度上侮辱了小珍、诽谤语言,读者无法判断是披露小珍的隐私,还是因为使用了更严重的名誉权。因此,广州市维权律师无意评论索赔中提到的判决是否适当侵犯名誉权,只是想披露小三的隐私,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侮辱性和诽谤性言论的一般情况,无论是侵犯隐私权还是名誉权,或者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或侵犯名誉权,我想谈谈我的个人意见。

发传单骂小三属于侵犯名誉权还是隐私权

  律师说法:

  首先,一般来说,也存在因披露原告隐私开始而构成名誉侵权的情况。例如,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关系相对密切,但它仅限于有更多的时间聊天和吃饭。当然,这也属于当事人不愿意为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范围。然而,在得知a男的妻子C后,她主观地得出结论,两人之间必须有更深层次的关系。除了披露信息外,她还想象了许多男女之间的其他模棱两可的情况,并使用了侮辱和诽谤的语言。当然,这种情况属于侵犯名誉,也就是说,它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侮辱,诽谤言语侵犯他人名誉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确实导致了对B女性名誉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而社会评价的降低的主要原因不仅是夸大了B女性与丈夫之间的暧昧关系,而且使用了更多侮辱性的语言,降低了B女性的名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一定程度上披露了B女儿及其丈夫的隐私,但就侵犯名誉权而言,它处于次要地位,可以忽略不计,足以通过侵犯名誉权获得救济。

  其次,我们还必须看到,即使我们不使用侮辱和诽谤的语言,如实披露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行为人的隐私,也足以降低对该人名誉的社会评价,即损害他的名誉。例如,王武(女)只披露了张三(女)长期介入家庭并与丈夫李四长期保持性关系的事实。在用好话说服张三之后,张三仍然走自己的路的事实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被披露,这当然足以减少对张三名誉权的社会评价。然而,王武并没有歪曲和捏造事实,而是如实而已,也没有使用侮辱和诽谤的话语。在这种情况下,王武侵犯张三名誉权肯定是不恰当的,或者这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犯其隐私权的认定是适当的,符合构成要件。虽然张三(女)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但即使在法庭上审理,也不能公开。王武在这么大的范围内公开,即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明确同意,这显然是违法的(《民法典》第1033条)。  

  根据上面列出的两个典型情况,广州市维权律师认为,一般来说,披露某人作为小三的事实和经验,无论是否使用侮辱、诽谤,都会降低小三的社会评价,事实上,会影响其声誉。这是小三提起诉讼以保护其权利的关键。然而,如果披露的人只是真实的,或者虽然有点不真实,但基本事实是正确的,只有在分支或次要方面的一些不真实的情况下,这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名誉权,但侵犯隐私权更合适。然而,如果披露的隐私只是次要的,也就是说,想象这个人必须是小三个,他们大胆地推测,一般的小三个在各种行为中,使用侮辱、诽谤,使所谓的小三个声誉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犯声誉的权利。

  最后,作者想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索赔文件等法律报告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则应密切关注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果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则应密切关注隐私权的构成要件。这使读者清楚地认识到,即使是小三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过度维权也构成侵权。当然,对于真正的小三,我们当然可以采取维权手段,包括通知相关人员充当小三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是已婚妇女,我们可以通知我们的丈夫。但是,由于这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因此需要在另一篇文章中加以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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