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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长隆度假区律师谈高速路担损坏财产事项

时间:2021-09-25 10:12 点击: 关键词:损害赔偿,高速公路,广州长隆度假区律师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人除了要赔偿无过错人外,还要对高速公司承担损坏财产的赔偿责任。2019年8月19日23时30分许,干韩束来驾驶鑫浩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哈高速公路与前方因堵车正常停在第二车道内李洪有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相撞后李洪车辆前部又与前方夏同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干韩束来受伤,路产及货物损失,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干韩束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广州长隆度假区律师当日,经高速公路公司方工作人员和干韩束来、案外人夏同进对事故现场勘验,造成重型货车植物油泄漏散落路面1278平方米,其中长136米、宽9.4米。

 

  干韩束来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赔偿完毕)、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限为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和物价局公布的辽交财审发(2018)141号文件,对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发出通知,本标准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赔偿,本赔偿标准为最高标准,在实际执行中,文件所列项目如发生部分损坏且可修复的,赔偿标准按实际修复造价计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但修复造价不得超过文件规定的赔偿标准;如无法修复,可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赔偿,也可由损坏方按原标准重置。


       标准的第一项第13条规定:路面散落物清理及事故现场清理每平方米30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的标准计算,本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双方均未对涉事路产损失申请进行鉴定。
高速公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路产损失38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干韩束来驾驶鑫浩源运输公司所有货车与李洪有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夏同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连环相撞,造成干韩束来受伤,高速公路公司的路产及货物损失,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导致植物油泄漏散落路面1278平方米,给高速公路公司的路产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双方对路产损失的面积及计算方式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后对场地进行了测量,认定1278平方米,干韩束来和案外人夏同进予以签字确认。


        人保财险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证实散落物的面积。故依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散落物的面积为1278平方米。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路产损失数额,因人保财险公司对高速公路公司路产的损失数额有异议,故应按其实际修复的造价计算。事后,高速公路公司方对路面散落物是否清理、如何清理及清理的费用均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路产的损失又未申请鉴定,路产损失已无法计算。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路产损失,可参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和物价局公布的辽交财审发(2018)141号文件对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清理费用标准最高是每平方米30元,酌定高速公路公司的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的一半,即每平方米按15元的标准计算,1278平方米合计为19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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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高速公路公司形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肇事车辆的责任比例分担,由于干韩束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由车辆的所有人鑫浩源运输公司承担。鑫浩源运输公司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财产险2000元(已赔偿完毕),只能在商业险10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干韩束来和鑫浩源运输公司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高速公路公司请求赔偿其路产损失3834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部分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商业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路产损失1917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执行;二、干韩束来和营口鑫浩源运输有限公司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商业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路产损失3834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执行”。
 

  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未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审结案件。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原审法院酌定按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的一半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证据中清晰载明事故造成我司路产损失。我司对于路产损害的数据和赔偿标准已尽到举证义务,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出示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更未向法院申请评估,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广州长隆度假区律师其次,关于车辆在高速公路因事故导致柴油、植物油泄露的有关案件,连山区、绥中县、兴城市、葫芦岛市等各层级的人民法院均已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结果均支持了我司主张的全额路产损失。一审法院对于类案却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违反了同案同判的规定。

 

  有提供具体明确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主张应当按照诉请金额全额判决不应当予以支持,在高速公路公司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最终原审法院酌定按路产损失的一半标准赔偿或者补偿符合实际情况和常理,高速公路公司主张的损失不应当运用公式进行估算。植物油污染路面很小,不像一些强酸、强碱、柴油等物质,路面只是产生一些清淤费用,141号文件是最高的标准,一个赔,一个补,如果高速公路公司想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申请鉴定实际损失,或者正常情况下先进行维修维护产生实际损失,高速公路公司未申请鉴定也未实际维修维护,主张路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不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性和通畅性,路面均采用周期性维修和维护,除对事故造成高速防护设施损坏或路面出现散落物等需及时进行围蔽、维修、维护外,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污损路面仍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通行,广州长隆度假区律师在符合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对辖区路面统一维护维修过程中,将污损路面一并进行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高速公路公司路产损失数额问题。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对污染地进行了测量,认定1278平方米,干韩束来和案外人夏同进予以签字确认,原审依此证据认定污染面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单位面积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本案中,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公司方已提交141号文件,文件对于赔偿方式及数额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高速公路公司对于路产损失的数据及赔偿标准已尽到举证义务。原审以高速公路公司方对路产修复情况及修复费用未提交证据且未申请鉴定相关损失为由,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路产损失酌定按每平方米15元作为赔偿标准,过于苛责,且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高速公路公司的路产损失数额应为1278平方米×30元/平方米,合计为38340元。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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