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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律师咨询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的处理

时间:2022-04-14 10:41 点击: 关键词:

       案件详情

  作为出租人,丁某和刘某于2021年1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刘某没有及时入住租赁房屋。2021年2月,丁某与纪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纪某当天搬进了租赁房屋。2021年3月,丁某与陆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当天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上述三名承租人均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当刘某和陆某想搬进租赁房屋时,他们发现已经住在租赁房屋里的纪某发生了争议。刘某和陆某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丁某终止租赁合同,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并承担2000元的损失。

  仲裁庭认为,丁某与刘某、纪某、陆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比陆某和纪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陆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签订租赁合同后,纪立即入住。广州房屋律师咨询在他们合法占有租赁房屋之前,纪成为了真正能够履行合同的承租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仲裁庭支持刘某,陆某要求终止与丁某的合同,退还已付房屋租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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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3)合同先成立。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签订合同,恶意协商;(2)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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