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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律师解答抑郁症坠楼身亡是否该获赔

时间:2021-06-10 09:11 点击: 关键词:广州荔湾区律师,抑郁症,坠楼身亡

  抑郁坠楼死亡获赔的典型案例是2019年5月22日,一名抑郁症患者蔡某坠楼自杀。蔡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控方说,蔡某2018年1月在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钻石信用卡,信用卡中心为蔡某投保了全球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100万元,现蔡某身故,故控方要求赔偿。据认为,郭某系自杀身亡,条款中规定的自杀属于免责情形,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州荔湾区律师解答抑郁症坠楼身亡是否该获赔
 

  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要求吗? 现在广州荔湾区律师与您一起解读。
 

  律师解折:本案涉及意外伤害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本案中,蔡某自杀身故,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案宗索引:《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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