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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合同律师带您走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2-08-17 12:15 点击: 关键词:广州房产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处理。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达成的有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接下来就由广州房产合同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房产合同律师带您走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原告徐A与被告徐B,反诉原告徐B与反诉被告徐A房屋进行买卖双方合同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可以申请,依法通过追加徐C为第三人,并依法组织组成以及合议庭,公开开庭时间进行了分析合并方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A的委托企业代理人邱平、傅志祥,被告(反诉原告)徐B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王庆英、肖道斌,第三人徐C到庭参加社会诉讼,本案现已成为审理程序终结。

  二、原告徐A诉称,原告系第三人的侄女,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9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于2012年12月30日支付2000000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款,2013年1月20日前支付700000元,2013年2月20日后支付1200000元,同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00000元并出具收条。另,因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借款纠纷,第三人诉至法院,被告与第三人签署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支付第三人1700000元后,第三人撤回借款纠纷案件之诉讼,被告据此向原告出具了收取1700000元的收条,双方约定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被告便避而不见,2013年1月25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房款700000元,至此,被告共收取原告支付的房款2700000元。同年3月26日,经原告一再催促,原被告共至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打印出网签合同后,被告提出原告必须承担买卖双方应缴的全额税费才同意完成交易,原告当即指出与约定不符,不同意承担全额税费,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三、被告徐B辩称,原告未按施工合同进行约定时间期限以及支付房款,违约在先,不同意原告诉请。反诉原告徐B反诉称,反诉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9日签订《上海市房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需在2013年2月20日前支付全部房款390万元,但反诉被告尚欠房款120万元。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反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反诉要求解除上述买卖合同。

  四、反诉被告徐A辩称,反诉原被告未能通过签订中国正式进行买卖交易合同的原因主要在于反诉原告可以提出由反诉被告全额承担买卖关系双方应缴税费,而反诉被告之间没有完全同意,反诉被告已支付房款2700000元,也同意在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支付尾款1200000元,反诉原告虽将系争房屋钥匙交付反诉被告,却因反诉原告更换门锁而无法发展进入,故反诉被告企业没有出现违约,如法院作为认定反诉被告是否构成一个违约,则应严格按照市场买卖劳动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时间处理,其前提是继续积极履行服务合同,而非解除保险合同,不同意反诉原告之诉请。

  五、第三人徐C述称,被告向第三人进行借款1500000元,约定年利率23.8%,借款企业到期后被告既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以及利息,第三人便向被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审理建设过程中,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需要支付其他第三人通过借款本金、借款利息、诉讼成本费用项目共计1700000元后第三人撤回起诉,后又因被告无能力履行能力还款协议,同意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第三人行为表示非常同意,且与被告据此我们履行。原被告签订了一个买卖交易合同,被告也将系争房屋钥匙交付原告,但因被告提供额外工作要求对于原告全额承担社会买卖关系双方应缴税费,致履行劳动合同内容产生经济纠纷。如买卖合同能继续积极履行,第三人利益作为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同意撤销抵押权。

  六、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权利人。2012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3900000元的转让价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该款于2012年12月30日支付2000000元,2013年1月20日前支付700000元,2013年2月20日前后支付1200000元,被告应于2013年1月10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交接,原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被告支付逾期未付款0.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地产(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原告,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已收款0.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当日,被告出具收条两份,分别表示收取原告房款1700000元、300000元。2013年1月24日,被告再次出具收条,表示收取原告700000元。同年3月26日,原被告共至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打印合同,后因故未成。10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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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另查,2012年2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长期借款企业合同,约定或者第三人是否同意进行借款1500000元给被告,借款使用期限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利息以2.75%利率分析计算,到期不能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将系争房屋作抵押,被告如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所借款项无法归还第三人,应承担我们每日1%的违约金。当日,被告与第三人通过签订中国房产资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为可以确保律师双方没有签订的借款项目合同的履行,被告一个愿意以自己个人名下的系争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作为向第三人提供借款1500000元的抵押融资担保,该两份工作合同均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2012年9月,徐C作为具有原告起诉徐B民间网络借贷关系纠纷案件一案,审理活动期间,双方于案外签订时间还款管理协议,内容为1、徐B向徐C还款资金本金1500000元;2、徐B向徐C支付一定利息成本总额180000元;3、徐B承担徐C交纳的诉讼服务费用20000元。以上教育三项数据共计1700000元,徐B付清上述问题款项后,徐C向法院申请撤诉,徐B不再需要承担社会相关研究所有这些费用。2013年1月10日,徐C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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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买卖合同客观上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从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分析,是基于被告未能履行其与第三人在债务纠纷案件中达成还款协议的情况下形成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禁止性规定,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原告作为买受人已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被告作为出卖方也将系争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因此,涉案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关于房款的确认,虽被告于审理中表示不同意以出售房屋的方式偿还债务,但各方已就此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被告单方反悔不符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认定已付房款金额为2700000元,剩余房款金额为1200000元。另,被告已依约将系争房屋钥匙交付原告,也已将水、电、煤气抄表数实际抄录,系争房屋可以视为交付。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的本诉请求可获支持。第三人在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经合法登记,该登记有效,故被告与第三人应当先行将抵押权注销,再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以上就是广州房产合同律师为您讲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房产合同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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