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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合同律师为您讲解房产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2-08-13 14:52 点击: 关键词:广州房产合同律师,房产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5年第920号民事判决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院依法成立合议庭进行审判。 此案现已结案。接下来就由广州房产合同律师带您走进案件。

广州房产合同律师为您讲解房产合同纠纷案

  一、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2003年12月23日,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下属成都分公司(下简称成都分公司)与恒通公司订立《电梯保养合同》一份,约定:恒通公司委托成都分公司承担43台迅达电、扶梯的保养维修工程;电梯保养费每年人民币38万元,第一年免费保养,第二年至第五年,每月人民币31,667元,每年共计人民币38万元,五年总计人民币152万元;按月支付,每月上旬恒通公司于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恒通公司结算银行将应付款划入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下简称迅达公司)指定的账户,成都分公司不另外出具收据;合同有效期为2002年11月1日-2007年10月31日;恒通公司如逾期支付保养费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成都分公司有权暂停对恒通公司的服务直至解除合同;成都分公司如不履行合同义务,且经恒通公司书面催促后15天仍不予纠正的,恒通公司也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违约责任方应按电梯保养保修费总价20%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也应由违约责任方负责赔偿。2003年1月、8月,迅达公司承包的电、扶梯工程竣工,检验合格。2003年11月-2005年9月,成都分公司按约为恒通公司的43台电、扶梯进行了保养维护,计保养费人民币418225元。2004年8月,恒通公司支付保养费人民币81,120元。2005年9月12日,成都分公司致函恒通公司,要求恒通公司支付保养费余款,并告知恒通公司如不付款将按合同约定暂停服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恒通公司未付款,成都分公司暂停提供保养。后迅达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恒通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人民币337,10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4万元。

  二、2001年5月18日,迅达公司的前身就是中国迅达电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恒通公司通过订立《电梯、扶梯系统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合同》一份,由迅达公司为恒通公司产品开发的重庆西南商贸服务中心可以进行分析电梯和自动控制扶梯以及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配合土建与电梯发展有关建筑施工的指导、竣工、交验、人员管理培训、提供图册、资料等工程总承包。2003年1月、8月,迅达公司内部承包的电、扶梯工程建设竣工,检验一个合格。电、扶梯在运行工作过程中,合同关系双方因电梯发生故障的排除、配件的更换、货款的支付等问题需要多次协商,仍存在一些分歧。后迅达公司以恒通公司未付清货款为由另案诉至人民法院。

  三、成都分公司对恒通公司43部电梯、自动扶梯暂停维修后,恒通公司已安排其他人员对电梯、自动扶梯进行维修,双方电梯维修合同事实上已经终止。

  四、原审法院认为,成都分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应予确认和有效。 成都分行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恒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明显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恒通认为,由于迅达提供的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故障后没有及时维修,因此恒通没有支付维修费。 但对于电梯质量问题,恒通公司可以在另一起案件中提出索赔或提出其他索赔,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恒通公司认为成都分公司暂停服务并未终止合同,不应支付违约金。 但成都分行暂停电梯维护后,恒通公司已安排另一人维护电梯,双方实际终止了电梯维护合同的履行。 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恒通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维修费,因此应支付违约金。 恒通公司的这一论点被一审法院驳回,恒通公司认为成都分公司的服务不规范,应免收维护费。 原审法院认为该论点没有根据,不予受理;恒通公司认为其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合同,合同未生效,但维修合同由双方盖章并实际履行。 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署合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恒通公司原审判法院驳回了该论点。 此外,成都分公司是迅达公司的子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因此迅达公司有权向恒通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判决,一、重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337,105元。 (二) 重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4万元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用为人民币11,440.10元,由恒通承担。

  五、经判决,恒通公司不同意,并上诉本院,声称:

  1、迅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电梯维护义务。 根据迅达提供的《日常维护记录表》,它不对所有电梯进行维护。 电梯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规定》每15天清洗、润滑、调整、检查一次,也未提供24小时服务,未及时发现电梯故障。 还有隐瞒过失的意图,所以迅达公司应按照其“公证”承诺,恒通公司免电梯维修费。 换言之,即使恒通支付维修费,也应根据迅达提供的实际维修服务次数计算维修费,恒通所欠的维修费仅为289,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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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梯维修合同》规定,迅达应先开具发票,恒通应后付款,若迅达未开具发票,恒通未付款不构成违约。 此外,恒通公司对迅达公司长期、严重、持续的维修故障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行使法定权利,不承担违约金。

  3、电梯维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规定》规定,电梯维护单位应指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进行电梯维护,但迅达在诉讼中未提供相关证据。 视为违反本规定,违约。 恒通公司要求撤销原判决,依法修改判决。

  六、迅达认为:1、迅达派遣的人员完全具备电梯维护的资格,但合同中并未规定迅达必须向恒通证明。 此外,恒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 2. 迅达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电梯维护义务。 根据《日常维护记录表》,迅达基本每15天进行一次电梯维护,迅达也提供24小时服务。 迅达的电梯维护索赔是基于电梯实际维护记录,扣除免费维护和未维护电梯的成本。 3. 恒通已收到迅达开具的所有发票,恒通未提出异议,表示认可迅达服务,恒通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辛德勒认罪。

  七、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事实进行正确,可予确认。此外,经调查发现,恒通公司已支付的维修费用为2004年7月之前的维修费用8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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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中,经过一个双方进行核对,恒通公司与迅达公司发展对于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期间迅达公司企业实际工作实施以及保养的电梯保养费为324146元达成目标一致,但对于恒通公司应否对因零部件损坏停用因而迅达公司未实施需要保养的部分通过电梯安全支付保养费存在问题争议。迅达公司在本院审理中自愿选择放弃对上述研究争议主要部分的诉讼服务请求。以上就是广州房产合同律师为您讲解定做房产合同纠纷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房产合同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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