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1、赵2、孟、王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居、赵3之间的继承纠纷,对北京市民初第3877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立案后,成立合议庭依法审理此案。 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广州遗产纠纷律师来讲解此后的一些事情。
赵某1、赵某2、孟某、王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某1、赵某2、孟某、王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邹、赵负担。事实和理由:1。居某、赵某3人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
(1)一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赵某4、曹某均具有小学文化程度,均具有书写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某、赵某3提交的遗嘱无效签名,应属无效。
(2)居某、赵某3提交的遗嘱的执笔人、见证人与居某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不具备作为见证人的资格。
(3)遗嘱中中立遗嘱人的手印不能证明是第二被继承人的手印。
第二,两位传承人都是小学学历,两人都会写字,但没有在分离单上签字,所以分离单不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据此履行。第三,两位老人的身体状况也不可能保持遗嘱。四。没有证据证明证人依法立了遗嘱。五五个子女尽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六四个孩子(赵清华去世早)共同出资帮父母盖房子。
邹回答:
第一,一审没有认定赵某4、曹某会写字。赵某1、赵某2、孟某、王某主张存在私印遗嘱的可能。应由上诉人依法证明。
第二,分居令在一审中被明确认定为有效。
第三,关于北七家镇法律服务所,是政府下属的公益部门。见证遗嘱写遗嘱是不收费的。第四,居与证人邱文斌和贾森之间没有官方利益关系。
本案继承也无利害关系,不影响遗嘱公证。至于上诉书中的三、四、五、六点,都是主观推断,没有任何证据,不予认可。
赵某3则认为:与居某回复意见一致。
赵、赵、孟、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赵、孟、王人合法继承位于北京市孙河镇 Shaziying 大院的拆迁补偿朝阳区,赵1、赵2、孟、王人各继承每人继承份额的五分之一859367.52元。
一审法院查明,赵某4(已于2013年3月25日死亡)与曹某(已于2011年7月24日死亡)结婚,育有三女二子,即长女赵荣华(已于2007年死亡)、大儿子赵某1、二儿子赵某5(已于2015年死亡)、二女儿赵某2、三女儿赵清华(已于2015年死亡)赵荣华与结婚,育有一女赵某5与居某为夫妻,育有一女赵某3。赵清华和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儿子王。赵某1在本村又得到一处宅基地。
朝集建(集)字第089142号集体进行土地资源建设发展用地使用证显示中国北京市北京朝阳区黄港乡某村×号(现地址为北京市根据朝阳区孙河乡沙子营×号)登记管理土地信息使用者为曹某,原有北房及西房,用地单位面积335平方米,建筑施工面积83.1平方米。
该院工作落在我们拆迁农民腾退空间之前有北房二排,北房北数第一排三间、北房北数第二排三间,两排北房东侧有车库作为一个,东厢房二间,东厢房与北房东侧设计车库控制中间为门道,西厢房二间,西厢房北数第三间为东、西二间小屋,南房四间。
广州遗产纠纷律师了解到,琚某户口家庭住址为北京市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散居×号,赵某5生于前二十几个世纪我国八十都是年代开始转为城市非农业经济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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