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家单签署后的居住环境情况。赵某1、赵某2、孟某、王某称赵某5并未与老人同住,老人问题一直是一个独居。琚某约2008年年底将老人接走,曹某去世前半年时间回到中国涉案院落居住发展直至最后去世。广州遗产纠纷律师来讲解此后的一些事情。
琚某、赵某3称一直与老人共居,老人以及日常学习生活方式都由其负责。法院可以认定这些老人已经去世前有琚某等人的照顾,其他企业继承人亦有赡养。
关于家庭分家单签署后的建房发展情况。琚某、赵某3称经老人可以同意,其全部企业出资对房屋信息进行翻建。赵某1、赵某2、孟某、王某称其四方亦有给过老人钱,是对老人的帮扶,老人有收入,房屋翻建系老人自己出资。法院对赵某5、琚某对公司房屋翻建出资建设具有重要贡献的事实问题予以直接采信。
关于遗嘱。 居某和赵某3日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1年6月2日的纸质遗嘱(〈硬式),声明"遗嘱人的家族于2002年8月25日分配了该家族财产。
为避免遗嘱人死亡后子女之间对遗产继承的争议,特订立本遗嘱。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所产生的收入,以及位于第2号房屋中的房屋及其附件。
二遗嘱人名下的财产全部由二儿子赵某五世继承(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权益及由此产生的利益),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赵某签字,证人签名为邱,遗嘱人签名为曹某和赵某。
朱某和赵某3日还提交了6张照片,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赵某1、赵某2、孟某、王某不同意遗嘱的真实性,不同意照片证明的目的,并提交《北京地西泮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患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1977年1月6日入院,1977年5月23日出院,住院137天。赵某1人,赵某2人,孟某,王某说赵某4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菊某、赵某3日说,只能证明赵某4日已经患病,而且已经有所改善,所以认证的目的是不认可的。赵某1号、赵某2号、孟某、王某也提交了《死亡医疗证明》,称曹某死于肝癌,2011年5月开始卧床不起,大小便不能自理,说话不清楚,迷茫。 居某,被告赵某3日不同意。
审判中,被告菊某和赵某共同提出请求后,证人秋某来到法庭作证,说曹某和赵某当时说话清楚,头脑清醒,能够正常沟通,在立遗嘱前与两位老人交谈过,内容是老人的意思; 他将把它打印出来,再去盐城花园社区,并第二次向老人宣读确认。
广州遗产纠纷律师认识到,其余的人都不在场,这两个老人的签名是由他们中的一个人签名的,因为他们不会写字,所以已经盖了章,他们还拍照了。 菊某、赵某3日对证人证言表示赞同,赵某1日、赵某2日、孟某、王某对证人证言不赞成。 法院接受了遗嘱、照片、北京安定市住院病历、死亡医疗证明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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