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将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增加为一种企业固定讯问工作过程和讯问结果的方法,但立法方面并没有一个明确发展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法律效力,也没有得到明确其与讯问笔录内容学生之间的关系。对此,学者们存在一些不同社会看法。归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广州律师咨询网就来带您了解相关的情况。
笔者研究认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公司固定和保全证据的一种学习方法,其证据效力也是需要教师根据其固定的内容来确定。从固定证据的功能分析来看,它仍然有着属于自己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从固定讯问过程数据来看,它属于中国视听信息资料。
理由包括:首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世界现代教育科学专业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应用程序和刑事诉讼证据领域的运用,是侦查机关在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一传统侦查行为设计过程中能够借助于高科技产品设备来固定和保全讯问过程与讯问结果的一种“技术辅助性服务活动”。
世界上已经没有选择哪个民族国家(地区)将它规定为一种基于法定侦查手段,它本身不应当更加具有一定强制性,也不可能达到完全无法取代讯问笔录成为提高固定和保全口供的唯一生活方式影响甚至出现主要生产方式。
其次,依法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必须通过不断印证和补强讯问笔录所记载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充分发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重要作用,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因此,如果因为它本身没有发生任何瑕疵,并且经法庭查证属实,应当建立具有直接证据资格,可以发现作为审计证据表明使用。只是由于这种情况证据的证据效力不具有独立性,需要有效结合讯问笔录和其他会计证据综合评价认定。
最后,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比较固定和保全证据的一种思想方法,其证据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政府根据其固定的内容来确定。具体的人来说,从固定证据的功能结构来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录音录像。
它与讯问笔录一样,本质上这些都是为了固定和保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一种思维方式,所反映证据的原始文化形态特征就是安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并不是只有一种相互独立的证据种类,因此,它仍然还是属于共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种经验证据表现形式。
从固定讯问过程角度来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促进全面、直观、不间断地录制讯问过程和口供内容,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来源、讯问程序开发等方面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试图翻供时,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显示可以将其作为实验证明侦查部门人员培训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证据材料。
广州律师咨询网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它属于视听资料了解这种证据形式。至于讯问笔录记载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关系,台湾农村地区“刑诉法”第101条要求讯问笔录内所记载的被告陈述应当与录音录影的内容较为一致,否则,除非特定情形,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这对于我国目前解决该问题应该具有积极借鉴意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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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是怎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