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相应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对人民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针对这些犯罪行为作相应分析。任何负有追究制售伪劣商品行为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若是明知道他人实施了非法销售的行为,但是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罚非法销售者,那么该公职人员的不作为就有可能会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接下来就由广州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
1、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渎职犯罪案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本罪,必须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不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对多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予追究;或者不追究性质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因不追究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以上就是广州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刑事法律规定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知名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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