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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告诉你回家过年出事故可认定工伤吗

时间:2022-05-06 09:32 点击: 关键词:案例,告诉,你,回家,过年,出,事故,可,认定,

  基本事实:杨是A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住在A公司提供的公寓里,户籍在邳州。杨于2019年1月30日12时48分左右下班,12时58分左右步行到公寓收拾物品。14时05分左右,他和工人们在公寓门口乘坐车牌号为苏Cxxx。同日14时40分左右,杨在京沪高速730km处行驶时,被车追尾,与卡车相撞,杨受伤。经医院抢救,当天死亡无效。交通事故证明杨在事故中不负责任。

  2019年7月26日,杨的女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经调查核实,广州市白云区律师发布《工伤鉴定书》,认定杨受伤为工伤。A公司拒绝接受,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鉴定书。

  一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的证据相互确认,可以证明杨是A公司的员工。他的户籍在邳州。杨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受伤,在医院抢救后死亡。杨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所的方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因是:

  1.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上下班的路径不是固定的,而是一成不变的,唯一的,但有很多选择。杨虽然住在A公司提供的公寓里,但事件发生在春节前夕,下班后返回户籍是合理的。

  2.由于春节即将来临,员工提前回家过春节更为常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杨乘客调查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事件发生当天有雨雪。四个人决定提前请假回家过节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担心天气不好。A公司声称杨未经批准提前离开,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不予接受。

  3.由于杨春节前夕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目的明确,下班后返回公寓收拾东西后返回户籍所在地是合理的。杨在公寓里呆了大约一个小时,不超过必要的限制。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受伤属于工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A公司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仅限于杨提供的员工公寓到工作地点的范围,声称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没有法律依据,声称不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A公司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因无法确定。

  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拒绝接受,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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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的工伤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识别、杨身份证明、杨村民委员会证明、路线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杨是公司工人,交通事故死亡(户籍),事故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杨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识别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声称杨的交通事故不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和路线范围内,其伤害不应视为工伤。

  经调查,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询问记录中,杨在事故发生当天口头向组长赵请假,并提前半天与其他三人一起回家,可以证明杨在事故发生当天请假后离开。虽然公司提出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但他擅自离开了公司。但公司只提供杨团队组长赵的个人陈述证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无法达到公司证明的目的。即使杨在事故发生当天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违反了劳动纪律,不影响其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2.根据杨的身份证明、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路线图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杨回家的合理路线。上述发现,在事件发生当天,杨和其他人同意一起回到户籍所在地,回到公司的公寓准备回家。因此,公司公寓与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应视为杨的合理路线不符合实际情况。虽然公司对事故的合理时间和路线提出了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采纳上诉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原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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