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父母会通过礼物把他们的财产给他们的孩子,但在他们的孩子得到财产后,他们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这违背了父母赠与的初衷。广州房产咨询律师看此时,父母能否取消赠与?
案情简介
原告潘有华与被告施金爱母女关系。2003年,潘有华和施金爱因拆迁安置获得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的基础。房屋建成后,原告潘有华占产权的七分之三。2016年10月13日,潘有华向被告施金爱赠送了上述所有房屋份额,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同时,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双方于2016年10月14日办理了房地产转让手续。
潘有华一直独立生活在房子的二楼。他通常的生活来源主要取决于房子前面的摊位租金。他的养老金由被告施金爱保管领取,部分养老金支付给原告潘有华。2020年疫情期间,由于租金收入不足,生活相对困难。由于经济和住房问题与被告施金爱发生冲突,原告潘有华报警解决。目前,原告潘有华名下没有房地产,并从被告施金爱处取回养老金银行卡自行领取养老金。现在原告告诉法院,要求取消签订的赠与合同,并要求归还房屋七分之三的份额。
裁判要旨
孩子接受礼物后,不仅在物质上没有赡养父母,而且在精神上也没有安慰父母,这使得父母在生活中缺乏安全感。因此,父母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予以支持,并要求返还赠与房屋。
法院裁判
原被告是赠与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财产已转让,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受赠人是否有赡养赠与人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是母女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广州房产咨询律师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照顾。被告没有证明其持续性和定期履行赡养义务。相反,原告的养老金被自行保管和领取,部分支付给原告,在原告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与原告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原告寻求报警的解决方案。
法院认为,尊重老人和孝顺的父母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要在物质上赡养父母,还要在精神上安慰父母,努力让父母过上安宁幸福的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原告生活困难。被告不仅没有安慰原告,而且与原告发生冲突,给原告的晚年生活带来了痛苦。现在被告无法证明他已经完全履行了赡养义务。此外,被告年龄较大,缺乏生活保障。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原告,并支持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原告要求退还赠与房屋的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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