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著名房产律师

华荣广州著名房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购房退定金纠纷、卖房违约问题、起诉开发商、烂尾楼纠纷等,对判决结果研判精准。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办案

律所前台

律所荣誉

房产纠纷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广州房屋律师来讲讲为设立居住权能否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时间:2023-02-23 08:51 点击: 关键词:广州房屋律师,居住权的设立

  在这方面,德国《房屋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规定的长期居住权“Dauerwohnrecht”和长期使用权“Dauernutzungsrecht”尤为典型。这两项新的居住权在很多领域取代了德国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的居住权“Wohnungsrecht”。广州房产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具体来说,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广州房屋律师来讲讲为设立居住权能否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首先,居留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规定这一制度将使我国的物权制度更加完善。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前三种权利是在土地上确立的,只有地役权才能在特定的情况下和在房屋中确立。居留权是以收容他人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可以说,居留权使我国的物权类型更加完善。居留权是一项用益物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在他人房屋中居住的权利都是本条中规定的居留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扶持、扶持、扶持、租赁、借用等关系,也可能存在着住在他人房屋的权利。

  但是,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具有物权的专属效力,不是本条规定的居留权,不能适用于本章的规定。应当指出,虽然居住权在性质上不同于这些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与同一目标共存,例如居住权和租赁权可以共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排除了这些权利。

  其次,居住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的房屋。居住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他人居住和生活的目的,权利人一般不需要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中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为了给自己设立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可以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此外,如果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因继承等原因属于同一主体,不应因保护他人利益而消灭居住权,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况。

  但应通过合并登记尽量消除这些情况,以保证房屋权属的简单明了。当然,如果不可避免,法律也应该承认。还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客体不仅限于整栋房屋。如果房屋的一部分可以用于独立居住,也可以设立居住权,所以居住权相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就此而言,居住权制度也是对传统物权法客体特定性原则的突破。因此,仅针对部分房屋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在合同、遗嘱或者遗赠中载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

  再次,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以及他人房屋的权利,其目的是为满足权利人实际生活环境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服务于社会生活提供居住的目的,应当可以包括企业占有、使用学习他人房屋的权能,这是居住权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

  应当充分说明的是,居住权属于限制性人役权,原则上不具有经济收益的内容,所以本条并未明确规定居住权的收益权能。但是,不得通过利用居住权进行投资收益并非强制性标准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在遗嘱、遗赠中另有研究表示,应当承认居住权的收益权能。

广州房屋律师来讲讲为设立居住权能否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所以说,本条规定的只是居住权的典型样态,并不是居住权的概念,具体工作情况下居住权的内容我们应当作为依据相关当事人的意思就是确定。

广州房屋律师来讲讲为设立居住权能否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因而,广州房产律师认为,本章的多数国家规定,也只是其中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之间结合中国自身发展情况分析进行选择其他人员安排。但是,当事人的特殊结构安排原则上只具有重要债权效力,只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才能够不断发生变化相应的物权效力。


广州房屋律师来讲讲为设立居住权能否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http://www.gzzmxsls.cn/fcjf/zmls/1972.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