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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房子老人如何安居?广州房屋合同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2-23 08:51 点击: 关键词:广州房屋合同律师,居住权

  我国人民普遍有勤俭持家的传统,给儿孙留一些积蓄或产业。老人辛苦了一辈子,留给子女最有价值的遗产就是房产。房产作为遗产的流行,并不完全是因为老人的节俭,也是因为房子和其他财产一样,在去世前无法变现供自己消费。广州房产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卖了房子老人如何安居?广州房屋合同律师为您讲解

  卖了房子,老人如何才能安居?所以才会有这样的现象。老人辛辛苦苦攒下财产让子女继承,却在父母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时,无法变现自己宝贵的财产,这对老人不公平。这时候,老人完全可以通过在自己的房子上设定居住权,将房子低价转让给子女或他人,从而实现通常被视为遗产的房子,花掉出生后的钱。

卖了房子老人如何安居?广州房屋合同律师为您讲解

  这不仅改善了中国老年人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也保证了他们对居住地的要求。同时,由于老人在保留居住权的前提下,提前处置了房屋所有权,以后也不会再有围绕房产继承的纠纷,可谓“一箭三雕”!

  实践中我们已经发展存在一个旺盛的“以房养老”需求,但是企业由于目前我国《物权法》上没有居住权法律制度进行配套,不得已强行借鉴了美国的“反向抵押”制度。但是从严格管理意义上的人来说,作为一种舶来品的“反向抵押”制度与我国《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制度是格格不入的。

  在“以房养老”中,房屋建设并不是中国老年人提供借款的担保,而是对于老年人从金融服务机构信息获取大量金钱的直接对价。当事人间既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抵押权无从谈起。

  如果硬要和抵押扯上关系问题的话,也仅仅因为只有自己抵押贷款制度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主要使用,且可以有效控制标的物的交换理论价值这一个重要特征。如果有居住权制度,通过移转所有权,保留居住权就可以轻易能够实现基于上述分析制度文化需求,即无须如此牵强附会了。居住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缓解法定财产权僵化的弊端。

  《物权法》第五条一方面奉行特别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另一方面规定的物权种类仅限于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即使着眼于整个法律体系,也只是在船舶优先权等特别法中增加了物权,仍不足以适应经济交易关系日新月异的发展,满足现实生活对相应物权的各种需求。

  居留权的优点之一是其内容的灵活性,可以通过法律限制其转让、抵押和其他权利,从而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 当事人也可以同意排除上述部分或全部限制,以满足人们使用多样化财产形式的需要。只要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居留权制度,即使维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也相当于在用益物权领域开辟了道路,为未来物权制度的创新、居留权的分时度假产权类型等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特别是在民法典没有规定典权的情况下,居住权制度可以部分实现典权的功能。此外,小产权住房问题突出,今后通过安置制度,不仅不破坏现有的土地政策,而且保护小产权居民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条可行的途径。

  居住权人对他人进行所有房屋的全部企业或者其他部分问题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权利人实际生活环境居住的需要。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包括因维护、保养、保养、租赁、贷款等原因而在他人房屋内居住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居住权的一般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居住权,通常是指居住权人享有的以满足权利人居住和生活需要为目的,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权利。

卖了房子老人如何安居?广州房屋合同律师为您讲解

  广州房产律师认为,我国目前的居住权制度体现了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一般作为地役权使用,以满足居住权的普通居住需要。在现代社会,居住权也可以作为权利人投资不动产的有效手段。


广州房屋律师来讲讲为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制度能否体现所有权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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