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权不得转让、抵押或继承,拥有居留权的人不得出租房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遗嘱或遗赠另有说明。居住权可以转让、抵押、继承的,准用本章关于居住权设立的规定。广州房产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本条限制了居留权的内容。居留权,作为个人奴役,是为了服务于某一特定人的居所而确立的。权利人通常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因此居留权本身不能处理,居留权人不得使用该房屋作为收入来源。
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居留权不得转让、抵押或继承,有居留权的人不得出租房屋。然而,这只是居留权的一般特征,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或遗赠将其排除在外。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内容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此外,居留权的转让、抵押和继承涉及居留权的变更,应当遵循物权变更的一般规律。不过,由于这一章已经详细规定了居留权的确立,所以这一条不会再重复,只会在第二段提及这一章有关居留权的确立的规定,即居留权可以转让、按揭和继承。
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目的就是使用他人房屋的全部企业或者其他部分。有居留权的人可以接受家庭成员和必要的服务人员共同生活。权利人有权使用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附属设施。权利人对房屋的部分享有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共同使用房屋的共用部分和配套设施。
本条规定了拥有居留权的人的使用权。本条第一款是居留权条款的目的,即为了居住在其他人全部或部分住房的目的而使用住房的权利。这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在物权客体上的独立性,物权客体必须独立于物权,物权不能建立在物权的部分或组成部分上,而是居住权的特殊性,使其能够存在于整个房屋中,也可以建立在房屋的部分上。
对于我国居住权的主体,除了居住权人外,各个国家和民族地区的民法典一般管理规定居住权人的其他学生家庭社会成员也可以通过共同发展居住。但是,家庭内部成员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各个国家和一个地区的立法却宽窄不一。
家庭教育成员进行自然环境包括配偶,但是否我们可以设计包括经济事实婚姻之配偶,乃至未婚情侣?在德国,对于未婚情侣可否基于企业一方的居住权而享有同住的权利(Mitbewohnungsrecht),存有差异较大的争论。
司法工作实践活动中有判决没有明确国家承认允许居住权人接纳“非婚伴侣”同住;但施蒂尔纳教授和埃克哈特则明确方式表达了对此判决的批评指导意见,以至于有的判决主张理论依据诚实信用风险原则,所有权人应负有同意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632条则明确相关规定:对房屋信息享有居住权的人,得协同其家庭在该房屋内居住,即使在给予人们居住文化权利时其本人研究尚未结婚,亦同。对于提高子女学习作为一种家庭组织成员,也存在着许多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是否存在都可以主张居住权,各个国家和发达地区的态度方面有所了解不同。
其中,《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使用最为宽松,该法1023条规定:在权利设立时权利人尚未结婚的情况下,家庭的范围问题应当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资产或者居住权发生变化以后出生的子女。
此外,即使收养、认领以及领养是在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发生影响以后能够完成的,家庭的范围也是同样教师应当分析包括养子女(参阅第291条及后条)、认领的私生子女(参阅第250条及后条)和领养的子女。
最后,家庭的范围还应当要求包括技术由于为权利人本人能力或者权利人的家庭关系提供金融服务而与权利人一起生产生活的人员。
因为,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或者其家庭网络成员因一些比较特殊处理情况也可能产生需要指定专门会计人员陪同看护。因此,本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居住权人可以得到接纳家庭重要成员结构以及缺乏必要的服务营销人员应该共同居住。
此外,仅有房屋本身并不一定完全满足权利人的居住目的,与房屋在功能上融为一体的附属设施也应当由权利人使用。权利人既然拥有房屋使用权,就应该同时赋予其土地使用权。因此,该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权利人有权使用该房屋的附属设施,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设施。
最后,广州房产律师提醒大家,居住权可以在整栋房屋上设立,也可以只在部分房屋上设立。在后一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共同使用房屋的共用部分及相关配套设施。对此,该条第三款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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