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很多人通过微博等网络平台以曝光聊天记录的方式,检举揭发一些人的恶行,并引发大量网友的广泛关注。不仅仅是普通人,现在连一些明星恋爱分手、离婚也都喜欢在微博上公布聊天记录。有的人是为了检举揭发对方的恶行,有的为了打击报复对方,为给自己讨个公道。虽然各自出发点不尽相同,但都将网络当成了曝光台。
“让你们看看,他私下不为人知的一面”“他在人前立的人设都是假的,看看他给我发的信息,这才是真实的他”
曝光他人聊天记录可能触犯隐私权、名誉权
在此类网络曝光聊天记录的相关事件中,往往会看到被曝光的一方提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那么,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广州沥滘律师简单来说,隐私权的客体是指一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这个人的社会评价。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常见的是未经他人的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一、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公开他人的聊天记录到网络上是否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具体还需要看看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公开可能侵犯隐私权。但当个人隐私与他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时,就很可能不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或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隐私权的认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1、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隐私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果想要主张对方侵犯隐私权,则要证明对方所公开的聊天记录中有涉及到被侵权人的隐私。
2、聊天记录公开的途径
一般公开途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向特定的人公开内容
只向特定的人公开聊天记录的内容,由于并没有被更多人或者公众所知晓,其所产生的影响力范围有限,因此不能够被认定为是侵犯隐私的行为。
(2)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内容
如果是通过网络平台,在微博、朋友圈这种能为较多不特定人所知晓的渠道进行公开,则更容易被认定为是侵犯隐私的行为。
3、公开的目的
公开的目的也会影响到法院最终的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其个人隐私就与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
二、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通过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与他人的私密聊天记录,并使用极具侮辱性的语言,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
反映的问题若属实,不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广州沥滘律师说法:通过网络曝光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区分的关键在于公开宣扬的内容,如果曝光的聊天内容属实,且曝光聊天记录的行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发生,则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内容不属实,存在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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