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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吗?来看看广州辩护律师的解读

时间:2022-09-10 10:02 点击: 关键词:广州辩护律师,传染病扩散罪构成要件

  国家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具体实施有效办法中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能力以及资金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了一般性财务管理法律规定;另一个人方面,国家又制定了防止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的专门性管理没有办法,如《建立完善健全医院内感染时间管理部门组织的暂行办法》、《中国传统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解决办法》,等等。这些规定是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制度建设保障,必须更加严格遵守。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直接违反了上述标准规定,首先干扰和破坏了这个国家政府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经济制度,并进而形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到了广大中华人民代表群众的生命周期健康食品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应予严惩。接下来就由广州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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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体要件

  1、这种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管理系统,特别是国家传染病原体和病毒种类管理系统。在整个社会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离、引进、培养、试验发展以及其他传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化学制品研制技术开发、生产企业使用过程中占据着重要一环。如果我们疏于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按照科学研究细致的管理,一旦学生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失控,则不但无法得到实现自己从事这项教学工作以防治传染病的善良愿望,反而会变成传染病发生、传播方式乃至世界流行的肇因,酿成严重污染危害或威胁公众对于生命活动健康信息安全知识以及通过公私财产安全的恶果,并导致他们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失败。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引进、供应、保藏、携带、运输、实验方法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供应、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需要严格的管理体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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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罪的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的规定,分为下列三类: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类:希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分枝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二、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环境卫生管理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细菌、病毒种类的传播,才能构成犯罪。这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2、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具体内容包括: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环境卫生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指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服务行政工作部门通过指定的保藏技术管理企业单位产品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一个专业发展实验室的单位时间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资源部门需要指定的保藏管理相关单位供应;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行政职能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地方政府对于卫生行政文化部门批准;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3、必须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所谓传染性细菌及病毒种子的传播,是指贮存传染性细菌及病毒种子的密封容器的损坏、遗失及被盗,或未经消毒及消毒而将受传染病细菌及病毒污染的物品带进公众地方。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传染病、艾滋病、肺部炭疽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风险,导致大量传染病或者病毒株的传播,导致传染病或者病毒株传播造成国家防控工作严重混乱,给公私财产造成巨大直接和间接损失等传染病。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试验、保存、携带、传播传染病,造成传染病、病毒传播的,对下列涉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甲类管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或爆发的;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从事传染性病菌病毒的实验、保存、携带和运输的人员,并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能是有资格从事传染病和病毒种子检测、保存、携带和运输工作的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任何人没有资格从事传染病的细菌或病毒的实验、保存、携带和运输,但未经授权从事上述活动,从而导致细菌或病毒的传播,不能被视为本罪。单位不能成为这次犯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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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环境卫生管理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服务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问题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研究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需要属于过失犯罪。以上就是广州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要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辩护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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