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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村律师驾驶人在事故中所担负责任

时间:2021-12-10 14:29 点击: 关键词:天河区岑村律师,交通事故责任,广州天河律师事务

  前言:本推送案件是广州天河区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广州天河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被保险人允许合法司机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方,无论司机在车上还是车下,都不能改变自己的行为是事故原因,不能成为自己的过错受害者,要求赔偿。贾某财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如果司机在卸石灰时意外被车辆右侧的厢板撞倒,被热石灰埋在底部造成身体损坏,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吗?

 

  2018年9月17日15时17分左右,刘驾驶一辆重型半挂拖拉机拖拉机。在侯镇广丽钢厂卸石灰时,意外被车辆右侧的厢板撞倒,埋在热石灰下,造成身体表面烧伤和右腿骨折。2018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出具警方证明,证明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由天河区大顺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体表瘢痕形成,构成九级残疾。
 

  天河区律师提示刘某贵驾驶的重型半挂拖拉机拖拉机属于贾某财,刘某贵是贾某财允许的合法驾驶员,持有A2驾照,身体状况符合驾驶员资格要求。该车辆隶属于安顺运输有限公司,重型半挂拖拉机在PICC财产保险临沂公司投保了两份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主车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及其两种保险不包括免赔额特殊保险,其中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万元;拖车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自燃损失保险及其两种保险不包括免赔额特殊保险,不包括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从2018年5月16日0:00至2019年5月15日24:00起计算。2019年5月10日,贾某财赔偿了刘某贵的医疗费用。工作损失总额为3.7万元。贾某财向一审法院起诉,命令被告赔偿37万元。
 

岑村律师驾驶人在事故中所担负责任
 

  法院裁判。

  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刘的损失,临沂人民保险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方责任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虽然刘是涉及保险车辆的司机,但他已经离开驾驶室,停止操作车辆,把自己放在车身外,空间发生了变化,应该属于受害者的第三方。同时,刘停车卸货,这种行为也属于使用机动车的过程,刘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被车厢挡板和货物石灰砸碎烧伤,符合三责任保险的保护范围,保险公司应在第三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2019)广1328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赔偿齐财产损失3.7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临沂公司拒绝接受,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变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司机刘贵属于受害者的第三方,上诉人承担商业保险的索赔责任,缺乏依据。保险单和保险条款明确证实,豁免条款用黑色字体标记,被保险人已知道。理解并同意将其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并在被保险人声明处盖章确认。上诉人已履行明确的豁免条款,豁免条款有效。第三方责任保险豁免条款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司机。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刘贵是保险车辆的司机,上诉人不承担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的索赔责任。涉案受害人刘贵是涉案保险车辆的司机,虽然发生事故,但车辆仍受到控制,不符合其客观责任。刘贵本人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完全民事故的责任,刘贵不能力下车时不能力下车。根据广州天河区高等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的最新审判意见,鉴于刘对损害事故的过错,不应认定为第三方。一审判决不考虑刘的过错,直接判决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无法确定。
 

  广州天河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保财产保险临沂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方是权利主体,两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同一责任保险中的第三方。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法定司机;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法定司机使用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部分给予赔偿限额。因此,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原则上不得相当于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作为车辆的操作人员,驾驶员因过错造成交通事故损坏,其操作行为本身就是造成损坏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会因驾驶员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无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都不能改变自己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机动车驾驶员因自身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驾驶员不得根据自身侵权行为造成自身利益损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险人赔偿。因此,刘某贵不是本案涉及事故的第三方,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2021)广11民终2369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贾某财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作出后,贾某财拒绝接受,申请再审。原因如下:虽然刘某贵是涉案的车辆,但事故发生时,刘某贵已被认定为车辆已经离开机动车辆,刘某贵是在车辆的保护范围内。二审判决中,刘某贵也应该是在车辆被车辆的车辆的保护范围内。刘某贵是在车辆。在车辆在车辆被保护期间内,也应该在车辆内。刘某贵是在车辆卸货物的使用。在车辆的保护过程中,刘某贵是在车辆被车辆的保护范围内。刘某贵是在车辆。在车辆被车辆被车辆的损坏和驾驶员。二审法院误解了有关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广州天河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为保险目标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方是权利主体,两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同一责任保险的第三方。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司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司机,无论是否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其受害人的角色都应与被保险人相反。刘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司机,其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方。根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人都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即驾驶人不能因车辆本身的过错而变更事故的事实。也就是说,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司机不得根据自己的侵权行为要求保险人赔偿自己的利益。齐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确定。  广州天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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