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律师

华荣广州天河律师团队隶属于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华荣总所成立于1996年,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工伤、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18个领域,各专业领域均有三名以上资深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5年来,解决各类重大疑难纠纷上万起。免费咨询: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社保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重婚罪起诉等。获得优秀律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办案

律所前台

律所荣誉

诉讼辩护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去银行存钱之后,存款金额与实存金额不符怎么办?天河区律师事务所带您走进案件

时间:2022-08-20 12:20 点击: 关键词:天河区律师事务所,存款合同纠纷

  与银行有关的金融和支付文件证明,从2002年开户到2006年注销,共有162个类似情况的账户,162个账户中的第三人存入11667200元,最终存入金额为7456740元。第三人每次一次性处理上述账户中的金额,并要求被告将这些金额分摊到每个账户,但从未对任何一个账户中的任何一笔资金单独下令,这不符合一般储蓄账户交易做法,更符合商业交易;接下来就由广州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去银行存钱之后,存款金额与实存金额不符怎么办?天河区律师事务所带您走进案件

  一、补充证据1、银企合作关系协议,证明被告为第三人可以提供一个金融发展服务,并明确自己开设账户的控制企业所有权由第三人享有;

  二、补充相关证据2、账户明细数据统计分析以及中国银行对账单,证明自2002年8月至2006年6月期间,争议账户内的资金进出明细情况发展以及账户内的资金问题均由第三人没有统一内部控制和进行系统操作;

  三、补充证据3:2002年至2006年,一名服务部门员工在填写原告工资单明细后,证明原告实际工资收入与争议账户资金交易严重不符。

  四、反复询问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反复询问意见是: 1,2,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法律身份不能证明原告拥有争议的账户的所有权;对补充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只能证明原告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不知道所涉账目。第三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反复询问与被告的意见相同。

  五、原告人对被告人提出的证据的反复询问是,原告人不反对证据1的真实性,但证据是第三者与被告人之间的商业交易,与案件无关; 原告人不反对证据2及3的真实性,但与案件无关; 原告人不反对证据4不获承认及被认为与案件无关; 原告人不反对证据5的真实性。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六、原告对第三人所提供相关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收款业务凭证、进账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种关联性有异议,且材料中载明是工资标准储备、代发企业工资等,已明确是一个工资;对银企之间合作关系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我们没有一定关联性;对争议账户管理明细情况统计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第三人可以自行设计制作;对原告公司工资明细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对第三人通过提供的证据方面均无异议。

  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分别解释了案件所涉及的事实:

  (1)原告称,2002年8月,该单位负责人用原告的身份证开立了一个账户,并通知他账户中的钱是给原告的奖金,此外,原告知道该单位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将资金转入了有争议的账户以及统一的账户密码,因为该单位没有将储蓄卡交给原告,所以原告不能提款。2009年3月23日,原告在该单位的一次会议上被告知有争议的账户被注销,并向警方报案。

  (2)被告称,争议账户是第三方在被告处开立的,所有账户和密码均由第三方控制。被告根据第三方的指令将钱分配到或分配出每个账户,第三方在关闭账户时也提供了账户存折和密码。即使有员工以挂失为由补办了存折,但存折原件仍在第三方,不存在存折丢失的情况。

  (3)第三人进行陈述,某服务部原属东航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2000年10月被重组,2008年1月起建制划归股份上市公司。2002年8月,时任某服务部的领导能力决定一个逐年提高提取重要部分中小企业通过盈余,作为教师职工房改的集体储备金,故以当时社会在职的162名职工的个人主义名义在某银行可以开设一些个人对于存款保险账户,但账户存折一直由第三人持有。房改储备金设立的初衷是为全体员工在职职工以及今后研究实施电子货币分房提供大量资金主要来源,但为方便律师操作,借用职工基本个人需要身份证开户,每个用户账户存入金额方面也是我们随机的,企业在流动资产资金投入不足时亦曾多次提取。因上述问题款项系集体已经储存,第三人并未将此事告诉职工,储蓄卡也未交给职工实现个人。2008年1月,某服务部所有的职工被并入东航股份投资公司,职工思想统一国家享有东航的福利保障待遇。2002年8月至2006年6月期间,第三人先后分十次向上述系争账户内存入款项共计1,160余万元,因流动负债资金需求不足、经营成本亏损等原因,多次指示某银行从系争账户内取款。目前,剩余款项共计人民币745余万元存放在上海市总工会。

去银行存钱之后,存款金额与实存金额不符怎么办?天河区律师事务所带您走进案件

  (4)经过审判发现,原告是第三人,服务部门是退休工人。 2002年8月,第三人以原告个人名义在支行开立储蓄账户(以下简称争议账户)。 2004年7月至2006年3月,共转入资金121,453.68元。 争议账户于2006年3月22日被注销,原被告知法院责令被告退还争议账户中的人民币121,453.68元。

  (5)还查明,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按照第三方的指示将资金转入有争议的账户,第三方还向被告发出若干指示信,要求被告转移资金,第三方应承担法律责任。2006年,有争议账户中的资金被转入工行某服务部门的特别账户。

去银行存钱之后,存款金额与实存金额不符怎么办?天河区律师事务所带您走进案件

  以上事实,本院根据指令书、扣款传票、扣款凭证支票收据、处置申请书、账目明细统计表、银行对账单、报警处置文书、财务凭证及付款凭证、各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依法予以确认。该银企合作协议因未提供原件,本院不予认可。本院律师认为,原告可以要求以及被告没有按照系争账户进行记载的入账金额返还相应的款项,而被告及第三人对涉案款项的性质、来源分析等方面问题提出一些异议。原告的诉请是否可以超过其他诉讼时效。第三人认为中国涉案企业账户已于2006年3月注销,原告理应知晓;而原告表示其于2009年3月才知道自己账户被注销。本院律师认为,审理中因被告与第三人必须始终坚持认为对于原告对涉案账户自开户至销户期间需要资金管理进出等情况影响均不知情,且未能充分证明我们何时将账户注销事宜告知原告,故第三人之间关于原告诉请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就是不能通过成立。以上就是天河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存款合同纠纷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天河区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口头遗嘱有效吗?来看看天河区律 车陂律师疫情失业致房贷一度逾期
广州天河区律师事务所排名不分先
去银行存钱之后,存款金额与实存金额不符怎么办?天河区律师事务所带您走进案件 http://www.gzzmxsls.cn/ns/1357.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