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刑事律师

华荣广州荔湾刑事律师团队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代理各类犯罪案件上千起,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免费解答:盗合同诈骗怎么判定、破坏防疫危害公共安全罪行政拘留、疫情期间倒卖物资获取暴力等问题。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办案

律所前台

律所荣誉

荔湾芳村律师论述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时间:2021-12-08 15:12 点击: 关键词:荔湾芳村律师,电子数据,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违纪犯罪行为往往会留下电子数据的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的有关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和纪律依法取证电子数据。这不仅是保证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要求、具有证据效力的关键,也是实现执法执法、有效衔接司法的重要内容。

  电子数据在调查案件事实中起着重要作用。电子数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可以证明案件事实。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和视听数据列为第八种证据类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了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微博客、手机短信等8种电子数据形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条例》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监督证据的法定类型之一,并在查封、扣押、勘查、检查等调查活动中收集电子数据,并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对涉嫌收集电子数据,并通过电子数据进行规定。实践中,对审查受贿犯罪的人员应对微信工作进行审查,并将其发给上级工作记录。


荔湾芳村律师论述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电子数据取证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我们认为电子数据取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理相关文件手续,依法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相关法律文件收集电子数据。从通信公司、互联网公司转移电子数据的,应当出具《转移证据通知书》,并附《转移证据清单》,注明需要转移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并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有关部门执行。电子数据原存储介质查封、扣押的,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并附《查封/扣押财产、文件清单》。电子数据需要检查的,应当制作《检查证书》或者出具《委托检查证书》。

  二是以扣押、封存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电子数据依赖于电子介质,容易因人为或环境因素而损坏、修改和丢失。因此,对电子数据的保存条件、程序和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并记录在笔录中的封存状态。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封存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应确保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删除、修改和添加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拍摄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楚地反映封存或张贴封存条的情况。如果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扣押,可以提取电子数据,并在记录中记录不能扣押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储地点或电子数据的来源。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或不适合收集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通过打印、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记录中说明原因。

  三是在整个操作过程中留下痕迹,以确保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查获电子数据的,不仅要同整个过程中同步记录和记录搜索和证据收集工作,还要在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位置拍照,并在搜索记录中作出文本说明。查封、扣押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录原因、对象、内容、录制、复制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和长度,并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不能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记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在检查和检查现场,开封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也应同在整个过程中同时记录和记录。对于现场情况,应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片,并由检查人员签字。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避免因记录不完整而不被接受。如国家工作人员赵某以高息借贷的方式受贿案,调查人员发现赵某制作的U盘中存储的应收利息表,并提交赵某的计算表,并提交赵某的合法资料来源。但审理人员不能依法记录U盘中只能记录U盘中记录U盘中记录U盘中记录的合法性资料来源,不能作为证据来源。

  四是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应委托专门的检查和评估人员进行。《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因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产生的材料及其衍生物进行电子证据鉴定。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通常通过恢复、破解、比较等方式委托专门的检查和评估人员按程序收集和提取,可以防止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否则,取证过程不规范,很可能导致电子数据丢失。例如,在国有公司人员刘滥用职权的案件中,刘指示资产评估人员通过修改评估参考系数来降低评估值,导致国有资产低价出售。为了尽快调查案件事实,调查人员直接打开扣押评估人员的电脑,查找修改前后的两份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但在保存过程中改变了其中一份文件的格式,导致原始存储介质被扣押后出现修改痕迹,因此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存疑。

  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和本条例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原则,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首先,检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保存、检查和识别程序是否合法,并确定其合法性。在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过程中,应遵循取证的程序性规定,充分考虑取证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取证工具是否经过认证,注意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是否标准化等。

  二是检查电子数据是否修改,确定其客观真实性。注意检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是否可以制作电子数据备份等。检查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是否有复制件和复制件,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是否有编辑、添加、删除和更改。如果难以确定电子数据的特殊性,是否委托鉴定。

  三是审查电子数据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是否相互确认,确定其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注意筛选电子数据的内容,审查其内容是否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确认,证人证言是否与被调查人的供述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合理解释。如果在确定微信账号的主体时,不仅要使用微信账号的图像或备注名称,还要通过证人证言、相关证书等证据确认微信账号主体的唯一性。

  此外,《条例》规定,监督机关还应当审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收集的电子数据,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才能作为监督证据使用。司法机关对监督机关依法认定的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提供获取和生产的相关信息。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存储等程序存在缺陷的,可以予以纠正。对程序缺陷无法纠正、合理解释或者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有疑问的,不得作为案件的依据。

 

荔湾芳村律师惊人发现最小贪官竟
荔湾芳村律师论述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http://www.gzzmxsls.cn/lh/xsls/859.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