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是合同依法解除的原因之一。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政府行为等。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合同的不可抗力决定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1)不可抗力事件暂时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很大程度进行不同,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事件都会直接导致企业合同管理无法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暂时性影响经济合同履行时,可以同时通过延期履行的方式能够实现合同主要目的,此时当事人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
(2)不可抗力与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也不构成履行合同的障碍,即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当事方无权撤销合同。
(3)是否可以属于自己当事人以合理需要注意义务可预见
例如,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合理注意义务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在履行合同时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专业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合理预测国家房地产政策的宏观调控。
二、司法社会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管理目的就是不能为了实现”的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目的的影响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的变化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的失败。
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支持很少,重要的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应该合理地预见到政策的变化。
(1)房地产监管政策不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
在《三亚凯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伟确认企业合同法律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可以认为,在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政府便实施了“两个暂停”政策,2017年9月28日的《海南省人民需要政府部门关于学生进一步研究深化“两个暂停”政策能够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经济平稳健康教育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是对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关于如何加强城市房地产行业市场环境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的继续不断深化改革落实。
《资产转让合同》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凯利公司文化作为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专业房地产项目投资影响公司,海南省政府的“两个暂停”政策,不属于凯利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我们无法预见的客观实际情况,现凯利公司价值主张学习相关地方政府会计政策结构调整构成一个不可抗力进而主张其应免责,依据自身不足。
(2)暴雨并未造成施工企业合同无法进行继续履行
在《陕西蜀丰建筑企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铭尚恒达房地产市场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发展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13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我们不能为了实现经济合同目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暴雨对工程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造成案件涉及的工程破坏等情况,仍然具备继续施工的条件,之后张继续完成淑峰公司未完成的工程,进一步证实淑峰公司可以继续施工,实现合同目标。
(3)当事人应当充分预估政府管理相关问题行为对合作学习模式的影响
在《昆明市城市文化资源进行开发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源泉甲和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2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认为,政府对于相关研究部门拆除“果皮广告箱”的行为并不构成一个城市社会资源公司违约的根本问题原因,城市教育资源公司作为学生独立的合同签订主体,应当充分预估政府会计相关信息行为对合作学习模式的影响。
实际上,广州合同纠纷律师认为,《特许经营合作协议》中将“应维护特许经营权合作的完整性、连续性”明确约定为城市资源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政府拆除“果皮广告箱”并不完全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城市资源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履行条件,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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