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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恶意购买能否要回原物?广州市房地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3-03-06 08:47 点击: 关键词:广州市房地产纠纷律师,原物返还

  在一套房子、两套房子出售的情况下,在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首先购买房子的买受人仍然占有该房子,无权占有。在买方之后购买房屋的买方可以要求买方根据所有权先归还房屋。广州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房子被恶意购买能否要回原物?广州市房地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从原物返还请求权制度规范研究目的通过分析,只要学生出现利益侵占企业或者扣留占有的情况,即构成原物返还请求权,并不一定要求我们无权占有人需要具有重大过错责任或者问题进行了可归责的行为,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即使是第三人甚至没有所有权人自己发展造成的,也在所不问。

  另外,也无需因果相关关系管理这一部分构成一个要件,即使是自然力造成的所有权与占有的分离,也可以这样认为社会构成中国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房二卖中,在后买人取得土地所有权后,先买人的债权虽依然还是存在,即使先买人事实上占有房屋,也构成无权占有,后买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这种思想认识在审判工作实务中最为一种常见。基于学习这种方法认识,实践中“非所有人占有即无权占有”往往被视为当然的、显而易见的定理,以至于到了很多不同判决对非所有人占有市场是否无权占有的理由不予阐述,便以后买人已取得资产所有权结构直接影响认定先买人为无权占有。

  后买人“明知或应知先买人占有一个房屋”属于企业恶意或者买受人,其权利问题不应优先于先买人得到有效保护。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受人拥有占有权的事实后,仍然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具有恶意。

  无论是合同法中的“恶意串通”,后买方的合同无效,还是后买方“是恶意办理登记的买方”,根据《八人记》的规定,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前买方的合法占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后来的买受人的权利都不应在第一个买受人的权利之前得到保护,而且第一个买受人对房屋的占有有权得到占有,后来的买受人要求归还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

  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审理案件首先要明确原告的请求权是什么,再检索该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然后审查案件事实能否满足请求权基础规范要求的要件事实。在本文案例中,后买人基于所有权提出返还房屋请求,这是典型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案例1和案例3的案由法院就定为返还原物纠纷)。

  在《物权法》中,有多处涉及原物返还,分别是第34条、第243条和第106条第1款第1句,而本文案例所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规范显然是《物权法》第34条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基于《物权法》第34条,学理上多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请求权主体必须是物权人;其二,相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司法实践中也多是这种认识。因此,审理此类一房二卖案件起码要认定两个事实:一是后买人是否享有所有权;二是先买人是否属于无权占有。

房子被恶意购买能否要回原物?广州市房地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案例中,对于后买人是否享有所有权问题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后买人已完成登记即取得所有权,一是对后买人的所有权问题未作正面回应,而是以后买人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或者恶意后买人权利不能优于先买人的权利为由,驳回后买人的诉请。

  对于后买人基于登记是否已取得所有权问题本文在第四部分讨论。本节讨论以下三个问题:

  1、即使后买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先买人对房屋的占有是否是无权占有?

  2、后买人“明知或应知先买人对房屋的占有”,是否影响后买卖合同的效力?

  3、后买人“明知或应知先买人对房屋的占有”,是否构成民法上的“恶意”?

  不论买受人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对房屋的首先占有并不构成未经授权的占有。《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向非权利人请求返还。因此,一般认为“权利持有人”不能要求将原始财产返还给权利持有人。

  为什么不要求有权拥有物品的人归还原物呢?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原物返还请求权是以自由和绝对所有权为基础的,其构成高度抽象,其规范目的是排除权利与事实占有地分离。

房子被恶意购买能否要回原物?广州市房地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与其他权利相对立的情况下,立法者选择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保护其他权利的政策,即对权利的绝对或相对所有者有效占有的权利予以返还,对权利的所有权予以限制。因此,确定第一个买家是否无权拥有是处理这种一房两卖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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