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了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房屋,租赁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为18万元/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乙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起未支付租赁费用,甲公司分别与2016年10月31日及2018年11月1日发函至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乙公司至今未支付租赁费用。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的诉请从2010年1月1日就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
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虽然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尽管本案争议租金的履行期限是2009年12月31日,但租赁合同履行期至今尚未届满,承租人支付后续租金或继续使用租赁物都可以认为是对租金债务的认可,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按照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对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可在合同履行期内要求乙公司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但《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最高院组织主编,但非法律渊源,不能作为审判依据)对相关观点论述中,最高院部分法官认为,租金系定期给付之债,每期独立对应权利义务,整体性与同一性较弱。故参照民法典189条之规定,定期支付之债诉讼时效应各自独立起算。广州白云区机场律师认为从维护守约者利益及社会善良风俗,结合本案原告期间其它可能涉及时效的证据出发,本案不应机械适用上述独立起算观点。相关判决目前尚未作出,笔者亦很期待本案宣判结果。
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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