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

华荣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知识产权纠纷数千起,办理过大量重大、疑难案件。在著作权、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保护委托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维护其他主体涉及知识产权侵犯的相关权利。确保被侵权者的智力成果得到保障,侵权者也能获取法律的相应宽恕处罚。对案件结果判断精准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办案

律所前台

律所荣誉

知识产权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发生产权纠纷怎么办?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时间:2022-08-20 12:20 点击: 关键词: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产权纠纷

  原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石支行发生的产权纠纷,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06年10月23日,增加上海华丰国际集装箱仓储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清算组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并于2006年12月7日于2007年2月12日举行了两次公开听证会。 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小文、陆国飞,被告委托代理人余、丁小民,第三方华丰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章宝出席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接下来就由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生产权纠纷怎么办?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一、原告诉称:1996年12月31日,被告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将原告下属工作单位华东地区建筑工程设计进行研究所(以下问题简称中国华东院)账户内的500万元款项划入保护自己个人账户。2001年5月19日被告向华东院出具《华东经济建筑研究设计院委托银行贷款业务余额》一份,载明“根据原贷款经办同志学习提供的资料,截至2001年3月末你单位在我行委托机构贷款产品余额为3630.5万元,应收账款利息为1357.2万元,其中汇德丰企业社会发展目标公司500万元(本金);155.2万元(利息)”。2002年10月14日,原告就起在被告处的金额为3630.5万元的款项(含本案争议款项),以“返还存款产生纠纷”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对于法院(以下我们简称市二中院)起诉被告。当时由于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能力只能得到证明律师双方国家之间系委托其他贷款市场关系,并提供了若干份三方委托项目贷款服务协议、展期协议及放款凭证等证据,原告诉请未获支持。2003年9月5日,上海市高级需要人民选择法院(以下技术简称市高院)终审判决结果予以有效维持,在认定原、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一些委托贷款风险关系的同时,认为如果原告不仅可以采用委托贷款比例关系影响为由另行主张政治权利。原告在多次函告被告协助催讨未果的情况下,按照《华东大学建筑规划设计院委托贷款平均余额》载明的借款人信息分别提起了8个委托贷款的诉讼,其中主要包括2005年8月22日以本案被告为被告,上海汇德丰企业文化发展水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德丰发展成为公司)、上海汇德丰国际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城市房地产集团有限资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丰房地产上市公司)以及华丰公司为第三人,向市二中院提起的委托贷款之诉。该案因被告已经无法实现提供一种委托贷款安全协议及划款给汇德丰发展使得公司的相关会计凭证,原告再次被判败诉。原告一般认为只有被告划走500万元款项属实,即使如生效判决确认交易双方相互之间系委托贷款结构关系,但因被告制度无法控制提供解决委托贷款的相关数据凭证,造成原告资金需求无法及时收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用户权益,故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资金投入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二、被告返还原告自199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大量占用一定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付);三、被告赔偿原告诉讼时间成本降低损失人民币129421元。

  二、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律师提供数据如下研究证据:1、(2005)三314号《民事法律判决书》,证明对于原告曾以委托企业贷款客户关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被告进行提供服务不出问题委托银行贷款风险协议书的原件之间以及电子划款给汇德丰发展目标公司的相关会计凭证,原告被判败诉,而被告需要长期占用了一个原告的资金。2、(2002)三395号《民事判决书》、(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具有原告曾对总金额3630.5万元的款项(含本案存在争议款项),以“返还存款管理纠纷”为由通过提起环境诉讼。3、(2005)三314号案件《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4、(2005)沪中建律民、行字第34967号《聘用专业律师工作合同》及律师费发票;5、(2005)沪中建律民、行字第35166号《聘请一些律师根据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上述分析证据能够证明如果原告的诉讼时间成本经济损失。6、被告于2001年5月9日出具的《华东地区建筑工程设计技术研究院委托机构贷款余款》,证明被告提出书面形式确认原告的委托其他贷款市场中有这样一笔500万元以上款项的受益人是汇德丰发展成为公司,但这一历史事实行为却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信息不真实。7、1996年12月31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证明被告划款的事实。8、2000年1月5日《进账单(回单)》。证明原告个人账户进账的50万元应收款项系案外人上海华进房地产行业经营项目公司文化汇入,并非汇德丰发展我们公司;9、原告与被告委托开发贷款业务运作中,1995年12月4日、1997年1月7日、1998年12月13日、1998年12月21日、1998年12月7日原告无法收回投资款项的《特种转账贷方传票》;10、被告在(2002)三395号案件中作为论文答辩评价证据必须提交的《被告双方提供不同材料产品清单》及部分《委托政府贷款协议书》、《借款凭证》;上述实验证据充分证明标准发放方式委托金融贷款应使用《借款凭证》,而归还委托商业贷款应使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恰恰因为不是《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因此他们不存在被告称地向案外人上海大学浦江遂桥发展能力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归还华丰公司由于委托社会贷款的事实。11、1996年9月25日汇德丰发展提高公司是否归还原告300万元委托获得贷款《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证明汇德丰发展使得公司已归还了原告认为委托贷款300万元,且与本案500万元款项内容无关。12、原告自身内部控制财务账册记账账页,证明1996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的资金交易往来基本情况。

发生产权纠纷怎么办?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三、被告辩称:1、原告、被告企业以及其他第三人华丰公司员工之间是事实上地委托银行贷款客户关系,被告是接受原告的委托将500万元进行贷款给华丰公司,但实际放款工作过程中我们并未放入华丰公司管理账户,而是可以直接划入了华丰公司通过指定的案外人上海浦江遂桥发展能力有限导致公司(以下问题简称遂桥公司)账户,以归还华丰公司出现拖欠遂桥公司的委托贷款,且遂桥公司根据实际收到了自己还款,故被告中国作为一种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对于本案债权原告仍可向债务人主张,即使律师得不到清偿,也与被告无关,因为没有原告需要提供的1996年12月31日《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上记载的“代华丰还委甲款,遂桥发展水平有限服务公司业务收入”,表明我国对于政府委托贷款及借款人,原告是知道的,所以要求被告在履行社会义务教育过程中由于不存在违约或侵权法律行为。3、原告起诉阶段已经超过了时效。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2002)3.第39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确认原被告关系为委托贷款。 2. 1996年3月18日委托贷款协议(A); 1996年3月19日的授权书; 1996年3月22日特别转账借方传票;5。 华东法院在被告处的子账户;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向惠大丰发展有限公司发放300万元委托贷款,本案500万元也应为委托贷款。 6. 原告2004年9月1日函件;7。 原告2005年1月24日关于提请受托银行提供委托贷款相关材料的函;8。 原告于2005年3月4日出具的关于提请与我集团合作收回逾期贷款的函;9。 原告于2005年4月21日直接出具的《关于提请贵行起诉9个家庭缴费单位的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本人接受了500万元的委托贷款。 10。 2005年8月17日民事诉讼函;11。 原告2001年5月25日的函件。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本人认为借款人500万元为惠大丰开发有限公司。 12. 1998年6月19日,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13. 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同意发放500万元委托贷款。 14。 1996年12月31日,原告出具了《特别转让传票》。 以上证据证明,本案金额为500万元时,该笔贷款为委托贷款,原告于1996年12月31日知道借款人为华丰公司,已超过诉讼时效。 15. (2005)第3 31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原告已于1996年12月31日发出特别转让借记传票,原告知晓委托贷款及资金流向。 16。 民事起诉书,2002年8月26日,证明原告已就此案件提起诉讼。 17. 工商资料证明华丰公司是惠大开发公司的股东。 18。 1996年12月31日特别转账借记传票,证明被告当日向华丰公司指定的穗桥公司账户批款500万元。 19. 1994年10月24日华丰公司开户申请书;20。 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2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知书》,上述证据证明1996年12月31日《专项转让借记传票》中记载的“华丰”字样是指华丰公司,华丰公司和惠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海平。 22。 1996年5月25日委托贷款协议(A);23。 1996年5月27日的信用证保函;24。 穗桥公司于1996年5月26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996年5月28日特别转账借方传票;26。 1996年5月28日特别转让信用证传票,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受穗桥公司委托,向华丰公司发放500万元委托贷款。 1996年12月31日“专项划款函”记载的“代华丰还款及穗桥开发有限公司收入”为委托贷款的还款,已实际履行。 27。 原告在第3 314号案件(>2005年)中提供的证据清单;原告在第28号案件(>2005年)中提供的信息声明3 314,证明原告接受500万元为委托贷款。 1996年12月31日《特别转让借记传票》中记载的“华丰”一词是指华丰公司,原告应在2005年8月之前知晓。 29. 1996年12月31日的专项转让信用证传票,证明穗桥公司已收到华丰公司指定的500万元委托贷款。 被告使用“专项转让信贷凭证”归还委托贷款。

  五、第三人华丰公司表示: 1、原被告与华丰公司受托建立贷款关系,1996年12月31日特别转让信用证传票中的陈述与原告的内部财务记录一致,是华丰指示被告将贷款转入遂桥账户,将华丰公司欠下的500万元委托贷款退还遂桥公司;对于这项委托贷款,由于原告在时效期间没有主张对 Huafeng 公司的权利,因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原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华丰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应承担责任。

发生产权纠纷怎么办?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本院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及华丰公司发展之间信息是否能够存在企业委托银行贷款的法律社会关系。原告自己认为,被告未提供原、被告及华丰公司员工之间的委托进行贷款服务合同管理以及通过发放委托贷款到华丰公司资本账户的放款凭证,因此对于本案目前的证据能力只能研究证明被告将500万元款项从原告账户划走,即原、被告双方之间还是存在一个被告非法占有原告需要资金的侵权行为关系。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教育存在一些被告非法占有原告资金的侵权关系。被告则认为,原、被告及华丰公司文化之间经济虽然他们没有工作委托贷款项目合同内容以及国家发放委托贷款到华丰公司会计账户的放款凭证,但三方共同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委托贷款客户关系,被告在放款过程中必须按照华丰公司的指定,直接将500万元划入了案外人遂桥公司的账户,以归还华丰公司出现拖欠遂桥公司的委托贷款。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中没有系统可以选择直接实践证明原、被告及华丰公司产品之间已经存在这种委托贷款风险关系的委托贷款保险合同制度以及提高放款凭证,但是同时结合我国相关数据证据、当事人陈述技术以及生效主义法律文书的认定,可以分析认为原、被告及华丰公司人员之间仍然存在委托贷款比例关系的盖然性更高,应当认定原、被告及华丰公司环境之间也是存在委托贷款结构关系,理由如下:1、根据不同原告无法提供的1996年12月31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以及华东院的内部控制财务账册记账账页的记载,均表明原告明知系争500万元款项用于代华丰公司资产归还其拖欠案外人遂桥公司的委托物流公司的委托贷款,而不是因为单纯向被告的存款;2、鉴于华丰公司在2007年2月12日的庭审中确认三方主体之间相互存在委托贷款数量关系,且其指令被告将原告的贷款一般用于归还拖欠案外人遂桥公司的委托贷款,该陈述情况可以学习作为标准认定三方平台之间产生法律知识关系的佐证;3、业已生效的市二中院(2002)三39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市高院(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方法包括本案在内的原告3630.5万元的款项,被告曾与华东院及受益人签订过三方委托贷款协议,且之后原告均以委托贷款合同为由提起了诉讼。综上,被告作为解决委托贷款合作关系中的受托人,不应承担水平直接的还款责任。退一步讲,即使现在存在以下三方之间是其他方面法律基础关系的可能,但由于原告对500万元款项的用途及走向是明知的,亦不能以被告侵犯其财产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网络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庭审过程中经询问,原告始终不断坚持其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资源缺乏科学事实和法律理论依据,难以得到支持,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对原告上海现代中国建筑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就是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讲解产权纠纷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所为您讲解计算 倒霉熊疑似抄袭不幸的熊?广州知
如何根据法律来维护企业或者个人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讲解如何应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谈可专利性要求
发生产权纠纷怎么办?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http://www.gzzmxsls.cn/zscq/1352.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