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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霉熊疑似抄袭不幸的熊?广州知识产权律师带您走进案件

时间:2022-08-12 16:12 点击: 关键词:广州知识产权律师,影视侵权

  该公司辩称,它不负责赔偿,因为它只提供存储空间,让用户上传内容,并在收到天罗星的通知后迅速删除“倒霉熊”。法院认为,考虑到以下情况,Colu 应承担侵权责任: Colu 拥有最热门的视频、最新的视频、电影、电视剧、原创和其他专栏,它还将最相关和播放次数最多的视频文件分类。显然,colu net 区分了原创视频和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视频,也区分了普通视频和最热门、最新的视频。从2007年《不幸的熊》发布到2008年5月,当天罗星公司公正了 cooly.com 时,“不幸的熊”的2万多个视频文件出现在酷溜网上。播放的“不幸的熊”的视频有电影的名称。在对酷溜进行分类和推荐的过程中,应该而且应该能够对这么大量相关视频文件的版权进行审查,在视频网页的右侧放置广告,在视频文件的播放中插入广告,视频还注明了与视频相关的会员收入和总收入情况,可见酷溜网络通过提供“倒霉熊”在线播放服务的利润。接下来就由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解答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倒霉熊疑似抄袭不幸的熊?广州知识产权律师带您走进案件

  1、法院可以认为,酷溜网未尽合理的版权进行审查义务,未经天络行公司许可在酷溜网上发展提供《倒霉熊》视频通过在线播放相关服务,侵犯了天络行公司企业享有的信息管理网络文化传播权,因双方均认可酷溜网已删除《倒霉熊》,故酷溜网公司人员应当积极承担国家赔偿中国经济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责任。对酷溜网公司的上述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综合分析考虑《倒霉熊》上映时间、酷溜网公司的侵权问题方式、持续学习时间、主观过错等侵权情节,天络行公司员工提出5万元的经济社会损失及合理消费支出的赔偿请求是科学合理的,法院依法予以政策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Kuyo.com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罗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共计5万元。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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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诉人酷溜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为中国网络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者,为服务研究对象发展提供数据信息系统存储空间,不应承担国家赔偿经济责任。上诉人未对涉案视频《倒霉熊》进行不断改变;作为企业运营管理服务商不具有保证设计作品不侵权的能力和义务,特别是涉案作品我们没有版权标记;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发出过告知侵权的通知书。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社会任何一种侵权行为责任。

  4、被上诉人酷溜网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上诉人是视频的网络服务发布者,通过点击率和流量生存,其视频都涉及版权问题,而且上诉人有审查机制,可以对视频进行审查。上诉人属于提供作品的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5、经审理查明:

  (1)关于中国动画片《倒霉熊》动画片《倒霉熊》系韩国文化作品,RG公司将该片提交一个韩国进行广播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2007年2月26日“韩国内制作一些动画片作为判定标准委员会”判定。2008年11月4日,韩国网络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以及北京代表处出具相关证明,确认RG公司为《倒霉熊》的著作权人,该片首映时间2007年3月。关于学习韩国对于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天络行公司提交了2007年1月19日《国家版权局批准两家企业境外投资协会在京设立我国著作权体系认证服务机构》的国家版权局网页数据新闻信息打印件,其中结果表明随着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根据北京代表处是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向国家版权局提出在我们北京大学设立的从事教育音乐、电影、录音录像权利能力认证系统工作的机构。

  (2)《倒霉熊》片尾署名有RG、EBS及BRB三家企业公司。2007年5月30日,作为影响原作者的RG公司与作为一个海外市场版权人的SynergyMediaInc.(以下问题简称SMI公司)向天络行公司发展出具《授权书》,表示RG公司可以拥有《倒霉熊》著作权,并将分析该片通过韩国政府以外之版权使用授权以及海外国家版权人行使;RG公司基本同意并授权管理海外产品版权人将《倒霉熊》的复制权、信息系统网络文化传播权(含以局域网、网络时代电视、视频用户点播、数字化学习电视等形式方面进行有效传播的权利)、广播权、放映权独家授予被授权人,海外知识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天络行公司组织签署相关授权服务合同;天络行公司可据此我们授权以自己个人名义向侵权人主张社会权利或将被法律授权的权利转授予第三人;授权不同地域为中国农村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部分地区),有效期自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2008年1月1日,BRB、EBS公司均出具无法证明,表示《倒霉熊》在中国传统大陆经济地区的著作权或者全部责任归属RG公司,由RG公司人员全权代表行使《倒霉熊》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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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罗星公司以侵犯倒霉熊著作权为由,将上海金盛互联网服务部、上海宽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黄敏三(执)子楚字第42号判决。根据天罗星公司提供的韩国放送委员会发布的《韩国制作动画片评审结果公报》、BRB和EBS公司出具的证明、《倒霉熊》光盘、RG和SMI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认定RG公司是《倒霉熊》的原著作权人,天罗星公司在RG和SMI公司的授权下,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取得了《倒霉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该判决现已生效。以上就是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讲解影视侵权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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