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是一种常见的交付方式,但这种交付方式容易引发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争议。本文广州律师将围绕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展开探讨,并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一、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会以现金形式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这种现金交付的事实如何证明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其举证。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出借人承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应当举证证明借款人的还款行为。出借人可以通过提供借据、收据、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等书证,或者提供目击证人、鉴定证据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人已经还款。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书证或者目击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借款人已经还款。
因此,出借人在主张借款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书证或者目击证人证言,应当尽力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认为借款人没有还款,出借人的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
二、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证明标准
在证明大额现金交付事实时,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出借人提供借款协议、收据、借据等书证证据,证明借款人已经接受了现金交付。
出借人提供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借款人已经接受了现金交付。
借款人承认已经接受了现金交付。在证明大额现金交付事实时,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出借人提供的书证证据不完整或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会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因此,出借人在提供书证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避免证据被驳回。
此外,在提供目击证人证言时,出借人应当注意证人的可靠性。如果证人的证言不够可靠或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会对证言提出质疑。因此,出借人在选择目击证人时,应当选择可靠的证人,并提供证人证言的证明材料,以增加证言的可信度。
对于借款人承认已经接受了现金交付的情况,法院通常会认定其为有效的证据。但如果借款人存在恶意撒谎或者变卦的情况,出借人仍然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现金交付事实。
三、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广州地区,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通常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或者借款收据,并在上面注明现金交付的金额和时间,以便后期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
此外,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些担保措施,如抵押物或者保证人,以减少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在出借人主张借款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时,可以通过提供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来证明还款事实。
四、相关建议
针对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出借人在出借前应当尽可能规范化交易行为,签署借款协议或者借款收据,并在上面注明现金交付的金额和时间,以便后期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
出借人在收取现金时应当保留相关凭证,如收据等,以便后期提供书证证据。
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如抵押物或者保证人,以减少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出借人在主张借款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时,应当尽可能提供书证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等。
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书证证据或者目击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其他证据形式,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对于借款人承认已经接受了现金交付的情况,出借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以避免在后期证明现金交付事实时遭遇困难。
借款人在接受现金交付后,应当保留相关凭证,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现金交付事实。
对于目击证人证言的情况,出借人应当选择可靠的证人,并提供证人证言的证明材料,以增加证言的可信度。
在涉及到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注意担保物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借款协议中注明相关的担保措施。
总而言之,广州律师认为,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对于出借人来说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出借人应当尽可能规范化交易行为,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后期证明现金交付事实时能够得到支持。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出借人可以考虑其他证据形式或者担保措施来增加证明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