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3日于密斯与秦皇岛*******无限公司签订《商品房生意条约(预售)》,商定被告购置原告开辟的抚宁区一所屋宇,条约签订后被告践约领取购房款。广州拆迁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于密斯为懂得本案所涉屋宇及所涉项目相干信息,于2019年7月18日以邮政特快专递体式格局向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房屋相关材料。但是,被告收到申请后,对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未全部予以公开。所以于女士找到了广州律师寻求帮助。
在法庭上,律师称:原告作出的信息地下回复应供应的未供应,能够供应的却请求被告向开发商公司讨取。作出的回复内容未经核实极端不负义务,违反了《信息地下条例》第二条、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划定,同时也违反了第五条行政构造地下政府信息应该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第五条原则,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
一、其答复步伐正当。问难人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被问难人当局信息地下申请表,问难人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法定步伐于2019年7月30日对被问难人的信息地下申请逐一进行了答复,并按照被答辩人申请时对所需信息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履行了送达程序。
二、问难人作出的答复究竟清晰。被问难人请求的诉请来由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内容在答复中曾经进行了回复,这些信息不是问难人制造的信息,问难人已告知了被问难人获得信息途径。同时,有些信息被答辩人在签订的商品房屋预售合同中已经有相应信息,该信息已被答辩人掌握,无需再向被答辩人提供。
律师觉得: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当局信息地下条例》的划定,被告有权向原告请求猎取相干当局信息,原告拥有受理和回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法院对律师的观念暗示认可,本案中原告所作《答复》,对被告请求内容未予地下的部分均未说明理由,亦未对拒绝公开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明显不当。
行政构造作出行政行动,要吻合法定步伐,要有确实的证据证实,且要有明确的法令、法例、规章和其余规范性文件作为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划定,原告对作出的行政行动负有举证义务,应该供应作出该行政行动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不供应或许无合法理由过期供应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被告辛集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原告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应当对其认定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和程序合法,故视为被告辛集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应予撤销。
终究讯断:撤销原告辛集市辛集镇国民当局于2017年6月12日对原告辛集市迪森制衣有限公司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最终法院判决:
一、撤销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7月30日对被告于密斯作出的《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局信息地下答复》。
二、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讯断产生法令效能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告于女士于2019年7月1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广州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被征收人应当树立起“地下是常规、不地下是破例”的认识,放弃掉“地下是找麻烦”的错误观念。面对政府信息不公开抑或是不全部公开的情况,我们应毫不犹豫犹豫地寻求法律的帮助。
收到限期撤除通知书后会被强制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