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对未被拘系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回避侦察、告状和审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许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障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广州取保候审律师从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方式两个方面给你详细分析一下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1、大概判处管束、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大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该拘系但患有紧张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有身、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构造、国民检察院和国民法院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形依法作出抉择。公安构造、国民检察院、国民法院抉择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构造施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划定,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该责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许缴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障和保证金保障两种体式格局。对统一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包管的人。保证人必需吻合以下前提:与本案无牵联;有才能执行保障责任;享有政治权力,人身自在未受到限定;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广州取保候审律师指出保证人应该执行如下责任:监视被保证人执行法令划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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