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取保候审律师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担保人、缴纳保证金、保证到达的强制性方式。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和其他有关规定,获得保释待审的条件是:
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刑罚较轻,不需要逮捕,但是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申请保释候审。
2.可以被判处以上有期徒刑并保释,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严重,但不造成社会危险,不需要逮捕,应在审判前使用保释。
3.应当进行逮捕,但患有严重影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方式不能完全自理的,可以提高取保候审。
4.依法逮捕但怀孕或自己哺乳的。逮捕前不能决定逮捕;逮捕后发现的,改变强制措施,改变申请审判保审判的办法。
5.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或者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被拘留者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在法定拘留期间无法收集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在主干道上
6.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法定期限内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存在社会危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以出境躲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提出逮捕请求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需要复议、复议的,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需要复议、复议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二、不能申请办理的取保候审的情况是:根据公安部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残、自残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其他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得保释待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保释待审。
三、广州取保候审律师提醒成功办理取保后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规定:(1)未经执行审计机关进行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学习活动具有地域的限制。如果有一个正当理由我们需要学生离开,必须通过经过自己负责管理执行的公安工作机关部门批准。负责公司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可以得到发展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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