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律师

华荣广州花都律师团队隶属于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华荣总所成立于1996年,服务领域包括: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工伤、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18个领域,各专业领域均有三名以上资深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5年来,解决各类重大疑难纠纷上万起。免费咨询:母亲不让探视怎么办、被起诉商标侵权、工伤认定、健身房/美容院欺诈诉讼、公司债务处理等。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办案

律所前台

律所荣誉

花都区律师事务所以案析法,让你更了解行政赔偿诉讼

时间:2023-08-07 17:32 点击: 关键词:花都区律师事务所,行政赔偿诉讼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的过程存在损害公民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请求行政赔偿。下面花都区律师事务所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花都区律师事务所以案析法,让你更了解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原告有资格提出索赔;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索赔要求和损害的事实依据;

  (4)损害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被认定为违法;

花都区律师事务所以案析法,让你更了解行政赔偿诉讼

  (5)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办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再办理;

  (6)属于受理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因此,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侵权诉讼。 在侵权行为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和赔偿的,原告应当提供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原告因被告人的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可以看出:

  (1)原告对行政管理行为发展造成的损害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也是行政诉讼的特点。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即由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原告对其损失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法律预设的,这种举证责任就是对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2)原告因被告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为了能够更好地说明该条款适用不同情况,首先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16年度南通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周某某诉如皋市吴窑镇政府行政赔偿案”(来源—南通日报,该案判决书荣获第四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实施违法强拆引发的国家赔偿诉讼,意义重大,有典型性,本案二审裁判文书说理透彻、论证严密,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不仅彰显了裁判公正,还让双方当事人口服心服。)

  【基本案情】1999年,周某某未经行政许可,将原有18.8平方米的附属用房拆除,新建附房两间,面积为64.58平方米。吴窑镇政府认为周某某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建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月12日组织强拆,但违法强拆前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公证,也未将物品搬离、保存和移交。周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镇政府违法强拆行为违法后,周某某提起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周某某不能举证证明违法强拆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系吴窑镇政府违法行政所致,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镇政府违法强拆后,未尽保管责任,还应当赔偿扩大的损失,遂判决由镇政府赔偿周某某133948.9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政府实施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诉讼,相关法律适用的要点在于:

  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因其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因该行政强制所致实际财产损失的,该举证证明责任转移由行政机关负担。

  第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有权裁量决定损失的合理范围和价值。

  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强拆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是行政机关依法违法强拆的前提。在该期限之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同时,依比例原则,公民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也不能扩大到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对由此导致的、经司法审查确认的合法损失,违法强拆实施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殷勤说,由于政府在实施强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时没有登记、保存屋内物品,以致违法强拆之后很难查清原告的实际损失。

  通过本案裁判,对确立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以及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充分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损失和责任归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本案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解释。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因其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因该行政强制所致实际财产损失的,该举证证明责任转移由行政机关负担;

  第二,本案确立了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损失的职责和界限。即对原告所主张的而双方都未能举证证明的财产损失,即客观事实真伪不明时,结合具体个案中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违法的事实,人民法院有权结合证明责任规则、实际调查和日常生活经验,裁量该损失的合理范围和价值;第三,本案设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法要件。即通过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解读,认为行政强拆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是行政机关依法违法强拆的前提;第四,本案宣告了公民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扩大到其合法私有财产的法治行政理念。即通过从根本上划清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援用比例原则,对经司法审查确认的当事人合法损失,判决由违法强制实施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遭受恣意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案件二:【案件编号】(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第26号、【案由】城市建设行政强制、行政补偿; 本案第二款《判决要点》第2款"原行政赔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区分"中,明确规定"被告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未依法公证或列证据清单,原告难以履行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告对损失金额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或者通过推定等方式,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依法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被诉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原、被告不能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举证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依法确定损失金额。"

  因此,根据“如果原告因为被告的理由而不能提供证据,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立法意图,并参照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原告因为被告而不能提供证据原告及其家属在无人在场或者进行非法强拆时被强行带走的,在非法强拆前没有采取调查、拍照、录像等措施,没有现场执法备案,对原告的所有物品逐件核对、清点、登记的,单独登记,不予公证或者见证,不将原告的物品移交或者转移给原告,并记录移交情况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由于被告的原因而不能提出证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只需完成初始举证责任即可转移举证责任,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举证责任。

花都区律师事务所以案析法,让你更了解行政赔偿诉讼

  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花都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花都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空难 花都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鉴定看
花都区律师事务所以案析法,让你更了解行政赔偿诉讼 http://www.gzzmxsls.cn/ps/1639.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