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的,被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股权,也可以出售其股份。 将取得的财产用作继承。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所以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分歧和争执。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观点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裁判规则,接下来就由广州财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或继承
1、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将地上建筑物转让给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随之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抵押,包括不得继承。家庭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继承——A诉张某某、B合法继承纠纷案。
2、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进行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社会成员企业共同发展共有,户内某个学生家庭内部成员死亡,并不存在必然结果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一个家庭教育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信息财产。此外,户内家庭成员已退出该集体主义经济管理组织的,亦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被继承人可以享有的宅基地上部分房屋已拆除的,继承人我们不能进行单独一个继承该宅基地资源使用权——韦富诉四合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3、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依法转让房屋的产权,享有该房屋所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人,房屋被拆毁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
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
1、与被继承人同住的集体成员继承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继承作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企业对于我们身为本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三、与死者同住的集体成员继承使用死者宅基地的权利
1、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连续发生。其主要原因是: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权,而共同生活是组建家庭的基本要素。继承人和继承人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有共同的关系。然而,共同所有权是建立在共同关系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共同关系的存在是由于共同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而共同关系的消亡则是共同所有权的消亡。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的共同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并不导致家庭关系的灭绝,因此也就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也就是说,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 在继承人死亡之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其他家庭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没有继承权。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可以类型。一种类型是符合我国宅基地进行申请工作条件的继承人对本企业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种发展情况下我们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管理状况以及如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接受文化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不符合继承人申请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要求。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已经腐朽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禁止继承。如果宅基地上有可以有效使用的房屋,则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免费的。如果允许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这一权利,将不合理地使他们受益,导致被占宅基地的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违背公平原则。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此种情形下的继承往往使得已有宅基地者又获得一处宅基地,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因此应当禁止。以上就是广州财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有哪些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财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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