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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街口中心区律师分析套路贷常见手法

时间:2021-12-07 14:50 点击: 关键词:套路贷诈骗,虚假债权,从化街口中心区律师

  截止到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所涉及到的“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从化街口中心区律师在这里做逐一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假象。

  制作民间借贷假象是套路贷构成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即设立虚假债权。欺诈犯罪首先要具备欺诈行为的条件,在刑法教义上,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欺诈行为就不能构成欺诈罪,而欺诈罪是其主要犯罪,很难想象没有它的“套路贷”犯罪。所以,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时,应把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两种方式区别开来。

  由于套路贷犯罪是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的,因此,如何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一直是司法认定的难题。本文认为,与高利贷(民间借贷)不同,其本质区别在于: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名义,在实际上实施诈骗;民间借贷是基于借贷双方真实意愿的借贷关系。

  有无真实的借贷关系,就成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别对待的关键。若有实际借款关系,则即使贷款过程中存在欺诈,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与之相反,如果没有真正的借款关系,或借款金额很小,仅作为引诱他人以进一步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诈骗的手段,则应认定为套路贷诈骗罪。
 

  (二)制造资金流水账等不实情况。

  被告人根据其约定的“借入”金额将款项转至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然后用各种手段将其全部或部分追回,受害人实际并未取得或完全取得“借款”协议,银行流水中显示的款项。就形式而言,虚假资金流就是虚设债权的手段。

  但是,不能简单地概括。假钱流水的确可以成为虚假债权的手段,但是虚假资金流只是一种现象,不能断定只要存在虚假资金流水就必然构成套路贷诈骗罪。假基金流水是在借款者知情配合下形成的,旨在掩盖超过司法保护范围之外的高利息。因此,借贷人配合下的虚假资金流动具有客观欺骗性,但其欺骗对象却并非借款人,而是第三方。

  从化街口中心区律师举例来说,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36%,因为超过24%的部分不受司法保护,为掩盖不正当的高息,借款凭证中记录的借款数额较大,而借款者实际收到的金额较小。为消除这一差异,需要在借款者得到更多的贷款后,将其中差额部分返还给贷款人,从而形成虚假资金流水。

  如贷款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欠款时,以20%年利率的借贷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可获得司法保护。这一情形下,虽然存在虚假的资金流动,但并不存在欺诈贷款者,而是在民事诉讼中欺骗法院,从而构成虚假诉讼罪,不构成套路贷诈骗罪。
 

从化街口中心区律师分析套路贷常见手法
 

  (三)故意造成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蓄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是出贷人与借款人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如果没有违约,借贷人就不必支付这部分的高额违约金。有些情况下,贷款人设下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故意导致借款人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收取高额违约金。

  此种情况下,如果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则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并强迫索取高额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敲诈性质。但是在此情况下,无法否认真实的借款关系,从而不能构成套路贷诈骗罪。
 

  (四)恶意提高借款数额。

  借款额恶意垒高是指,当被害人无法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指定的联营公司,关联人为受害人偿还所谓的“借款”,然后与受害人签订了数额较大的虚高借款协议或有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来填补债务。借款额恶意垒高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借款者中是否存在虚高事实。

  “虚高”是指超过事先约定的利息,在借款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提高借款额。这些虚增借款金额并不是事实,只是转单平账或以贷还贷,就不能认定为套路贷的诈骗行为。转单平账是指将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以终止前一轮的借贷关系,形成新的借贷关系。所谓“贷款还贷”,就是通过贷新还旧,扩大借贷关系。

  以上两种操作在民间借贷中都非常普遍,不能直接把这种操作方式视为套路贷的诈骗。在借款金额出现虚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套路贷诈骗罪。


  (五)软硬结合。

  如果借款者无法及时偿还,则索取债务就是一种行使债权的行为,即使在索债过程中采取了违法犯罪手段,这种手段仅仅是违反了刑法的其他相关罪名,而不能因此将真正存在的借贷关系认定为套路贷诈骗罪。

  仅当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索取所谓的“高利贷”时,行为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向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虚假债务,以其行为构成了套路贷诈骗罪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定性。

  它是由套路贷虚假债权实现行为构成的犯罪,并由此与虚设债权行为的套路贷诈骗罪形成了犯罪群组。可以说,非法索债构成套路贷犯罪的前提是虚假债权行为构成欺诈罪,其构成欺诈罪。上述五种套路贷的犯罪手法中,一种与其它四种方法显然不在同一层次。第一种情形中只有欺诈行为,其他四种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具有欺诈性质,但都是在虚假债权的前提下构成套路贷犯罪。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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